一、运销形式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23&rec=68&run=13

    〖盐业管理〗〖运输销售〗〖制度〗
  山东盐业运销形式,历代变革频繁,总体上分为官营专卖、间接专卖、官督商
销、民运民销等几种形式,又有平准均输(汉代由官府管理货物及盐的专输以平抑
物价)、常平(为稳定物价调剂民食而设置仓库,储存食盐)等法相辅相成。建国后,
盐被列为国家统一分配的一类品,运销实行国营为主、公私兼运兼销,不久即改行
公收、包销,并实行平衡储备制度。1950年2月,按照“以国营为主,公私兼运兼
销,大力扶持合作社,管理私商,保证民食,完成税收任务”的要求,在充分发挥
国营企业主导作用的同时,山东省盐务局和税务局对分散于本省各地的盐商进行调
查登记。同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命令,指令省内各盐务局和盐业公司严格
执行《关于对盐斤运输凭票验收的指示》,规定:今后盐商运盐,凡持有盐务局税
票,必须查验放行。从1950年6月起,山东省盐务局对原盐实行公收,即对地方国
营、公私合营盐场所产原盐,按照国家安排的生产计划进行公收。1954年3月,盐
务管理机构按“产销统一”的原则组建,在省盐务局下设青岛、济南、泰安、济宁
4个盐业运销管理处,设德州、禹城、临清、张店、博山、滕县、潍县、兖州、汶
口等9个批发处和青岛大港放盐处。批发处下设聊城、寿张(1964年撤销并入范县,
划归河南省)、益都、平邑、薛城、东平、新泰及济南市区8个盐业推销组。1958年
2月,将盐业运销机构移交给山东省供销合作社。1965年7月,山东省盐务局奉命改
组为中国盐业公司山东省公司(托拉斯),盐业运销按照“克服产销对立,多头领导”
的要求,“实行国营与集体,生产与运销的统一领导”,在机构设置方面作了调整,
但因“文化大革命”开始未能全部推行。1970年4月,运销批发企业移交给山东省
商业厅管理,省内盐业运销业务由商业部门(后又转省供销合作社)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