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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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业〗〖经济体制〗
  东周以前,山东盐业属民制。春秋时期,官制部分募民生产。汉代实行官营专
卖时,概由官府招募游民及被流放的犯人制盐,煮盐器具全由官府供给,产品全由
官府支配。东汉至唐代前期,盐的产销体制多变,唐代乾元至宝应年间先后推行直
接专卖和间接专卖制,宋、金、元朝一直沿用。明末清初,由于推行民制、商收、
商运、商销的官督商办制,场盐全归商收,盐民场业大多归商所有,商人可以自置
亭场募丁晒盐。清代康(熙)乾(隆)时期,山东盐产大部改煎为晒。由于晒盐有利可
图,一些盐商纷纷出资招募灶户晒盐。1894年至1896年黄河连续决口,将当时山东
最大的永阜盐场冲没,清政府为此开放寿光、潍县、昌邑盐区,提倡晒盐,于是个
体盐民纷纷建滩,一些地主和外地商人也来此投资建滩,盐田很快便发展到800多
副。后经互相兼并,滩田逐渐集中到少数盐商及地主、富农手中。民国时期,盐滩
仍属私有,70%以上属大滩主。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在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
据地和解放区,为粉碎敌人的封锁,先后在渤海、胶东、滨海地区,以救济、贷款
等方式组织沿海人民大力发展盐业生产。当时从事盐业生产的盐民有晒盐专业户、
盐农兼营户,还有农、盐、渔兼营户;以经济性质论,分公营(机关部队经营的盐
田)、劳动者个体自营和地主、富农出租或雇工经营3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山东盐业由山东省盐务局统一集中管理。1950年4月,
按生产区域管理制原则,全省设青口、日照、胶澳、金口、石岛、威宁、莱州、羊
口、埕口9个盐场管理处,所属盐场分布在20多个县境内。通过1950年和1951年的
新建和减转,至1952年,全省除青岛私营永裕制盐公司和国营山东制盐公司(东营
盐场)外,共有民营盐田6114副,盐民10563户。1954年全省共有盐田860674公亩,
其中国营占12%,公私合营占18%,合作组、合作社经营占34%,个体民营占10%,
封建性的占26%。此后,通过社会主义改造,经新建、扩建、恢复和技术改造及多
次调整,至1985年,全省计有盐场183个(其中国营12个、县营38个、乡镇营52个、
队营81个),盐田生产面积509.73万公亩(其中全民所有制占65.54%、集体所有制
占34.46%),盐业职工26195人,年产原盐能力达281.80万吨,加工盐能力达27.85
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