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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淡水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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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境内淡水捕捞业自古以来即在巨野泽、梁山泊、东平湖、微山湖及黄河中, 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发展甚缓。1936年全省淡水捕捞产量3.7万吨,为建国前历 年最高水平。1949年全省淡水渔区渔民共1.3万户、渔船1万余艘,产量降到1.8万 吨。   建国后,通过废除封建渔霸、渔行对渔民的压迫和剥削,省人民政府向湖区渔 民发放救济粮款,稳定鱼价,解决了渔盐供应等,渔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渔民 生活也逐步得到改善。1952年,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山东省淡水区水产事业管理暂 行实施细则》,加强了对淡水捕捞的管理,使淡水水产资源得到保护。是年,全省 淡水捕捞产量40142吨,创历史最高水平。   1953年,政务院决定将原由山东、江苏两省八县分管的南四湖划归新设的微山 县统一管辖,湖区生产管理开始得到加强。   60年代初,由于大批劳力涌入湖内进行捕捞生产和修筑大型堤坝,使鱼类产卵 和洄游受到影响,湖区鱼类资源遭到破坏,捕捞产量开始下降。1968年,全省淡水 捕捞产量降至1.2万吨,为建国后最低水平。1969年以后,淡水捕捞产量开始回升, 1977年恢复到近3万吨。70年代以后,小清河流域污染日趋严重,历史上盛产鱼虾 的麻大(锦秋)湖鱼虾已基本绝迹;南四湖也有15万亩水面严重污染。   1978年以后,湖区渔业生产经过调整,走上多种经营综合发展的道路,水产品 产值在总收入中的比重由52.4%下降到23.2%。在鱼价放开、渔捞产量回升的情况 下,淡水捕捞总产值明显增长。1985年,全省淡水捕捞产量3.7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