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朝渔业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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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朝黄海渔业协定
  1959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黄海
渔业协定》在北京签字,1960年7月生效,有效期5年,期满后又延长5年。
  1961年,烟台专署先后在烟台、石岛成立了中朝渔业协定办公室,处理有关中
朝渔业协定执行方面的日常事务。1961-1966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水产省
在烟台、石岛派驻了副局级常驻代表并参加中朝渔业协定办公室的工作。此间,对
朝方来港渔船尽最大可能热情接待和提供方便。
  根据此协定,山东省提供烟台、石岛两港口作为朝鲜在黄海捕鱼渔船的基地,
并在石岛建立了专用电台,负责与朝鲜渔船联系。1961年12月24日,首批朝鲜渔船
21艘、船员251名驶抵石岛港并在附近渔场作业20天,石岛渔港收购朝方鱼货96吨。
到1971年协定停止执行时,烟台、石岛两港口共接待朝鲜渔船409艘、船员7217名,
以上述两港口为基地进出港口补给和卸鱼的鲜渔船共3339艘次、船员64328人次;
治病174人次、组织参加文娱活动22647人次。朝鲜渔船在烟台、石岛附近渔场捕鱼
共20382吨,由中国港口收购3656吨;两港口供应朝鲜渔船柴油3578吨、机油57吨、
淡水4918吨、渔用盐1524吨、机制冰40吨、煤10吨及零配件若干。由烟台海洋渔业
公司渔轮厂和黄海船厂修理的朝鲜渔船119艘次。朝鲜渔船在山东半岛附近海域发
生海损事故57次,其中沉船、触礁、搁浅各4次,碰撞20次,中方均及时帮助救助、
打捞。对初次到山东半岛附近黄海渔场作业的朝鲜渔船,由烟台海洋渔业公司派指
导船领航、介绍渔场位置和海况,提供渔轮使用的网图。黄海水产研究所和朝鲜西
海水产研究所互相交换有关黄海水产资源方面的技术资料20余件次。
  1961-1965年9月,中朝双方执行协定的情况很好。1965年以后,在接待朝鲜船
员的工作中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双方关系渐趋紧张。朝鲜水产省驻基地代表
的办公室改在“千里马”号渔轮上,朝鲜渔船违反中朝黄海协定的事件也屡有发生:
有的进入中国领海和禁渔区捕鱼;有的未经批准擅自驶入协定未规定的渔港,1965
年进出龙须岛港的朝鲜渔轮达763艘次,到威海、俚岛、马拦湾、爱伦湾锚泊的朝
鲜渔船几乎每年都有;按规定,朝方每年均应将前往与中国领海邻近的公海渔场作
业的渔船数量、种类、乘员、渔具通知中方,自1967年以后从未执行这一规定。(
二)中朝渔业互相合作协定
  1972年4月5日,中朝两国政府代表团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
鲜民主主义共和国政府渔业互助合作协定》。协定规定,中国提供烟台、石岛、温
州、连云港,朝方提供新义州,龙岩铺、铁山、南浦港各4个港口作为对方的捕鱼
基地。实际上,朝鲜渔船利用最多的是石岛渔港和荣成湾。凡双方提供的基地港,
免收关税和港务费。1972-1976年,到石岛渔港锚泊的朝鲜渔船共2670艘次、船员
50556人次;供应淡水3429吨、机油1020吨、渔用钢丝绳1313.4公斤、船用油漆
27250吨、冷冻机油5070吨,从烟台港装运轻柴油933.3万吨,黄海船厂维修朝鲜渔
船11艘,石岛医院接收住院的朝鲜船员21人,抢救遇难船员12名,在石岛为朝鲜渔
船专设的电台先后接收朝方电报374份。
  1972-1976年,在协定执行期内,朝鲜渔船违反规定的事件时有发生。每年非
渔汛期,大批朝鲜机帆船驶往成山头附近强行捕鱼;在中国领海内发生撞坏中国渔
船、渔网和养殖筏架等事故7次,给沿海渔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2万余元;擅自
驶入非协定港湾166次,末经批准而登陆的船员19人次;末通报联络进入石岛港的
渔船1077艘次。
  从1977年4月5日中朝两国政府渔业互助合作协定期满到1985年底,两国渔业处
于无协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