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日渔业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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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初期,中国与日本尚未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日本国大批渔轮凭借其速度
快、捕捞手段先进等优势,时常在黄海山东省沿岸渔场撞损中国渔船、网具,抢掠
中国近岸水产资源。
  1954年,周恩来总理在接见日本国会议员访华团时,倡议通过中日民间渔业团
体协商解决两国在黄海、东海捕鱼的有关问题。1955年1~4月,中日两国渔业协议
会代表团在北京进行会谈并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渔业协会和日本国日中渔
业协议会关于黄海东海渔业的协定》。同年5月,山东省水产局向沿海地市发出了
《关于执行中日渔业协定的几项具体意见》,要求沿海地、市、县水产行政部门和
企业向渔民、渔工进行教育,熟悉渔区位置、禁渔区界限、中日渔轮作业的各种标
识;严格控制规定渔区的渔船数量;监督进入禁渔区线内和休渔区的中日两国拖网
渔轮。1956年8月,为了更好地执行中日民间渔业协定,山东省分别在青岛、石岛
建立了渔业协会。青岛市渔业协会由市府水产处处长侯连三等13人组成,石岛县渔
业协会由县委副书记马忠恩等7人组成。1963-1970年,中日两国渔业协会先后就延
长协定和灯光围捕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多次会谈并达成了协议。中日民间渔业协定一
直执行到1972年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1975年8月,中日两国政府代表在东京正式
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1978年和1985年,中日两国政府渔
业代表团经会谈先后对协定作了两次修订,增加了保护区和休渔区。
  在中日民间渔业协定执行期间,每年都有日本渔轮到石岛、烟台、青岛3港口
避风。凡来上述3港口寄泊的日本渔轮均按实际人数和需要凭现款供给粮食。石岛
医院先后抢救进港求医的日本渔轮上的危急病员9名。
  50年代,日本渔轮违反协定的事件时有发生。据统计,1955-1957年,进入协
定规定的禁渔区以内的日本渔轮共540艘次,损坏中国船网46件次。1958年3~5月,
在日本岸信介政府反华政策的影响下,在45天内进入禁渔区的日本渔轮达179艘,
发生撞损中国渔船、网具事件13起,终于迫使中日民间渔业协定于是年6月停止执
行。1963年11月中日民间渔业协定重新签订之后,日本违反协定的事件明显减少,
先后共发生撞损中国渔船、网具事件9次。70年代初,日本渔轮违反协定的事件再
次频繁发生。据1974年11月统计,7天内侵入中国领海的日本渔轮达442艘次,损坏
中国沿海渔民渔网316件、价值7.4万元。1974年11月19日,集群的日本渔轮以对船
左右间距50米、前后船间距200米从东北向西南并排进入中国领海近岸拖网并无视
中国护渔海军舰艇的劝阻,情节甚为严重。为此,黄海区渔业指挥部和海军烟台基
地在石岛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维护国家渔业权益的措施,增派了海军护渔舰艇,组
织了9艘渔政船,加强海上巡逻和监督,先后查获违反协定的日本渔轮245艘次,对
多次违约的渔轮予以扣留审查,促其写出违反协定的《确认书》,经与日方渔业协
会进行交涉,终于使大批日本渔轮的侵渔活动得到制止。
  1975年8月中日两国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中在山
东省沿岸的寄泊港只限青岛港1处。日本渔船进港避难时,须先通过电台与青岛港
务监督联络,并经有关部门联合检查、填写有关文书后方可进港;经港务监督签证
方可出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