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渔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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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业保险是建国后新兴的一项事业,它包括渔船保险和渔工、渔民人身保险两
种。1951年,石岛和烟台最先试办渔船保险,1952年扩展到青岛、威海、荣成、文
登、海阳、福山、长岛、掖县、即墨、日照、寿光等11个市、县。同年,也开办了
渔民、渔工人身保险。对国营水产公司的船舶实行强制保险,对渔业合作社及个体
渔民的渔船采取自愿保险。渔船保险金额原则上依照帐面价值投保;在帐面价值与
实际价值有明显出入时,则依照实际价值投保;机动渔船每百元交保费3.5元(人
民币),风帆船每百元交保费4元。据统计,1952年2~6月,全省投保渔船6179艘,
占渔船总数的18%。渔民、渔工保险对象为14~65周岁的国营水产企业渔工、渔业
合作社社员和个体渔民,其保险金额在200~1000元的范围内自行选定,每百元保
险金额交保费2.5元。1952年,全省共办理渔工、渔民人身保险20475人,占渔工,
渔民总数的20%。
  1953年,全省共承办渔船保险17957艘次,收取保费13万元。年内投保渔船共
发生事故7955次、获补偿费77675元,占保费总额的59.73%。
  1954年,渔业保险停办。
  1955年10~12月,石岛率先恢复渔业保险业务。翌年,威海、文登、长岛、日
照、寿光、烟台等地渔业保险业务相继恢复。到1957年,全省共投保渔船7104艘、
交保费23.5万元。年内,投保渔船中有3335艘发生意外事故或遭受灾害,获补偿费
8.6万元,占保费总额的36.9%。
  1958-1983年,渔业保险再次停办长达25年。
  1983年12月,国家农牧渔业部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发出《关于开展国内渔船
保险工作的通知》。1984年,长岛、崂山等县率先开办渔船保险业务,当年全省投
保渔船108艘,交保费183万元;投保渔船发生事故的8艘、获补偿费4万元。
  1985年,渔船保险在全省沿海市、县展开,渔船保险由沿海渔港监督站负责代
办。是年,全省参加保险的渔船猛增到15584艘,保险金额20532.5万元,交保费
380万元;投保渔船发生事故且已决案的3633件,获补偿费332.5万元,待赔费11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