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渔船登记、签证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22&rec=175&run=13

  在明代,官府对沿海渔船“编订字号,籍名在官,旦夕听岛官查点”①,其旨
在征收渔捐和抗击倭寇。
  清代至民国时期,渔船编订先后由东海关、山东渔航总局等机关经办,主要是
藉此征收船牌费、渔航捐和关税等。①明·嘉靖《山东通志》。
  1949-1957年,渔业船舶登记一直由交通部门会同海市管理委员会和边防检查
站办理。
  1980年1月烟台渔港监督处成立后,对全省60马力以上的渔业船舶重新检验发
证,办理船舶登记。1981年12月,山东省水产局颁发了《山东省沿海小型渔业船舶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全省所有未满40马力的集体机动渔船和非机动渔船
均按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1980-1985年,全省共办理登记渔船73740艘次。
  为了确保渔船的海上安全,国家水产总局从1980年规定,对进出港的渔船必须
进行签证。1981年2月,石岛渔港监督站在省内率先开始办理渔船进出港签证。到
1985年底,开始办理签证的有龙口、积米崖、央子、羊角沟、威海、张家埠、三山
岛、沙子口、石臼所、蓬莱、养马岛、南长山、乳山口、八角口、东营、烟台、青
岛等渔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