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渔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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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年以前,山东省渔船检验工作由交通部门办理。1957-1962年,由水产部
门试办;此时,尚未专设渔船检验机构,分别由青岛、烟台两地水产行政部门办理。
1957年,仍执行交通部的有关规范和标准;1958年后,根据渔船检验的需要,青岛
先后制定了《木质船体制造检验暂行规定》、《内燃机制造检验暂行规定》、《机
动渔船安全设备定额》、《渔轮坞修后由船方自行试航暂行办法》、《新建渔船应
经审核的设计图纸及文件范围的规定》等有关规章。
  1963-1979年,渔船检验由山东省渔船管理站和沿海县、市水产行政部门办理。
1963年7月,省渔船管理站及青岛、石岛、烟台、羊口4个派出站同时建立,专门负
责办理机动渔船的检验;沿海各县、市水产行政部门负责办理非机动渔船的检验。
同年9月,省水产厅制定了《山东省海洋机动渔船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和《山
东省机动渔船检验规则(草案)》。1964年1月,省水产厅制定了《山东省非机动
渔船管理暂行办法(草案)》;4月,发出了《关于新造机动渔船必须办理审核批准
手续的通知》。是年,全省共检验机动渔船154艘次。
  1965年12月,省水产厅制定了《山东省渔船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和《山东
省渔船检验规则(草案)》及渔船检验费规定、渔船报废规定等文件;年内,全省
共检验机动渔船1800艘次。1971年,省革命委员会农业局同时颁发了《山东省渔船
管理规则》、《山东省渔船检验规则》、《山东渔船报废办法》、《山东省渔船海
损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机动渔船主要船员考核办法》等五个试行草案;
省渔船管理站也制定了《山东省渔船检验项目的规定》。
  1966-1979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渔船检验工作未能正常进行。
  1980-1985年,国营渔业船舶和集体渔业60马力以上的渔船及渔船船用产品,
均由国家渔船分局烟台检验处及其派出站办理(同渔港监督一个机构两个牌子);
其余渔船由沿海市、县渔船渔港监督站办理。这一时期,国家渔船分局先后颁发了
《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细则》(1980年11月)、《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84年
12月)、《船用产品检验规则》(1983年5月)、《渔业船舶检验计费办法》(
1980年1月)等一系列重要法规。1980-1985年,全省共检验渔船97089艘次;受理
检验的船用产品有柴油机、离合器、空气瓶、定位仪、测向仪、油水分离仪、直流
发电机、信号灯控制箱、雷达反射器、船底防污漆、手摇泵、气胀式救生筏等十余
种共8535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