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水产资源保护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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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周代,齐、鲁等国关于保护鱼类资源的政令颇多,古籍中时有记载。从《国
语·鲁语》“鱼禁鲲鲕”、《孟子》“数罟不入■池”、《管子》“网眼必有正,
船网不可一裁而成”、鲁国大夫里革制止鲁宣公在鱼产卵季节捕鱼等记载可知,通
过“时禁”和“网禁”保护鱼类资源,已成为君臣百姓一律恪守的国策。
  唐代,因鲤与皇帝姓氏“李”同音,官府禁止捕食鲤,在客观上对湖泊河流中
的鲤资源起了保护作用。
  明清两代,官府曾制定过有关禁止捕怀卵鱼或在产卵场捕鱼的法令。
  1924年1月,省实业厅发布的《山东省渔业管理章程》(列10章34条),是山
东省第一个较完整的渔业法规。1929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国第一部《渔
业法》(列6章49条),内容包括渔权、渔政管理、渔业保护和奖罚等。1943年5月,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胶东行署制定了《胶东海上渔商业暂行规则》(列6
章21条),这是由人民政府颁发的第一个渔业规章。
  建国后,省人民政府于1950年12月公布了《山东省渔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含5章15条),对渔业权、渔业管理、渔业禁例和渔业奖励等作了规定;1951年
公布了《山东省渔业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不论国营、公营、合作经营以及私人
经营渔业者,均应向所属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登记;1952年1月公布了《山
东省淡水区水产事业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含6章19条),对淡水区渔业的管理、
水产动(植)物的保护和奖惩等作了明确规定;1954年,颁布了海参管理的若干规
定。1957年,山东省水产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水产资源保护工作的意见》,对禁渔
区、禁渔期和定置网具的发展等作出规定,其附件还规定了关于海、淡水鱼及海珍
品的保护品种和采捕的最小尺寸。1964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山东省水产
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办法(草案)》(共7章25条),规定了主要经济水产动、植物
及名贵品种的保护对象和采捕原则,禁渔区和禁渔期,渔具、渔法的限制和禁用,
有关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和奖励、惩罚等。1979年10月,省革命委员会颁布了《山东
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分总则、保护对象和采捕原则、禁
渔区和禁渔期、渔具和渔法、水域环境的保护、奖励与处罚、组织领导和职责、附
则等共8章29条。
  为执行渔业许可证制度,省水产局于1980年2月下达了《转发国家水产总局“
关于执行〈渔业许可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和《关于执行〈渔
业许可证〉制度的补充通知》;1983年1月、6月,先后发出了《关于换发、核发渔
业许可证的通知》和《关于换发、核发渔业许可证补充规定的通知》。
  在渔船的管理方面,省水产局于1980年1月发出了《关于停止新增和进口近海
底拖网渔船的通知》,2月发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水产总局〈关于非渔
业生产单位副业生产渔船不再发展和停止作业的报告〉的通知》,3月发出了《关
于新造和更新机动渔船问题的补充通知》,1983年11月和1984年3月,先后发出了
《关于实施〈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的通知》和《对“关于实施
〈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有关条款更正的函》。
  在渔场的管理方面,除按照国务院、国家水产总局、农牧渔业部及其黄渤海区
渔政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山东省水产局对莱州湾毛蚶资源的管理颁发了《关于
莱州湾毛蚶资源繁殖保护的规定》(1979年4月)、《关于莱州湾沿岸毛蚶资源保
护与利用的规定》(1980年4月)、《关于进一步加强莱州湾沿岸毛蚶资源管理的
通知》(1985年1月),山东省莱州湾毛蚶资源管理委员会于1985年4月24日发布了
《布告》;对烟威沿岸鹰爪虾渔场的管理,山东省水产局发出了《关于机动底拖网
渔船在禁渔区线内捕捞特定品的通知》(1980年3月)、《关于在我省黄海禁渔区
线内捕捞鹰爪虾等小水产品问题的通知》(1982年3月)、《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
鹰爪虾等地方性资源管理的通知》(1984年3月),并制定颁布了《关于加强鹰爪
虾渔场管理的规定》(1985年3月);对山东半岛南部近海增殖对虾的管理,山东
省水产局发布了《山东南部沿海增殖对虾管理工作会议纪要》(1984年6月)、《
关于我省南部沿海对虾增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85年4月)和《山东南部沿
海增殖对虾管理暂行办法》(1985年6月)。
  现将上述渔业法规中有关水产资源保护的具体规定分类记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