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渔政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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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先后在烟台设立的东海关、山东渔业公司、山东沿海水上警察局(厅)
均曾兼理鱼类资源保护。
  民国时期,先后设立的山东省实业厅烟台管理渔业办公处、山东沿海渔航总局
等机构虽曾制定了有关水产动植物保护法规,但主要工作是征收渔业捐税。
  建国后,山东省水产资源保护工作渐有专设机构。1953年,省水产局在烟台设
立渔业生产指导船办公室,编制27人,配有250马力渔业指导船2艘。1955年渔业指
导船开始担负起监督管理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线的任务。1956年10月,省水产局始
设渔政处,主要负责水产资源的保护等。1958年3月,省水产局撤销了渔政处,渔
政管理工作划归生产处。1961年,全省沿海渔业生产指导船已陆续增配到25艘。
1962年10月,省水产厅又恢复设立渔政处。1965年渔政处再次撤销。1966-1977年,
渔政工作一度无人负责,连年酷渔滥捕对水产资源破坏严重,黄海、渤海种群的带
鱼和小黄鱼等传统经济鱼类资源已濒于枯竭,形不成渔汛。
  1978年,省水产局再度恢复设立渔政处。1979年以后,沿海(湖)地(市)、
县水产局相继设立了渔政科、股,重点渔业乡、镇派驻了渔政检察员。1981年,渔
政工作人员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中国渔政”臂章,颁发了“中国渔政检察员”
证件,配备了渔政船、望远镜、照像机、录音机等。1982年,开始配备三轮摩托车。
1983年,开始配备渔政专用车。到1985年底,全省专职渔政干部369人,配备600马
力渔政船2艘、300马力渔政船1艘、185马力渔政船7艘;沿海地(市)、县有渔政
船1艘、渔业指导船23艘、渔政专用车14辆、摩托车23辆;微山、东平两湖均设有
渔政管理站,有专职渔政人员73人、渔政船8艘。
  自1979年以来,渔政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山东省沿海机
动渔船拖网禁渔区线以外海域,由黄海区渔业指挥部管理;禁渔区线以内海域,由
山东省渔政管理部门管理;滩涂、浅海养殖区和定置网场由所在县(市)渔政管理
部门管理。内陆江河、湖泊、水库按行政区划由所在地区渔政管理部门管理。
  监督管理工作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是水上监督管理。监督检察有关禁渔区、
禁渔期、休渔区和渔业许可证等渔业法规的实施,维护渔场生产秩序,协助有关部
门进行海难救助和处理有关涉外问题。在渔场、渔汛集中管理的时间,临时抽调渔
业指导船或租用船只,派出渔政检察员随船出海、下湖,协助渔政船进行管理。二
是渔港、码头监督管理。由渔政捡察员对渔业许可证、渔具和经济幼鱼比例等进行
检查。对违反渔业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
育和各种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违约或侵害中国渔业权益的外籍渔船,按双
方渔业协定、国际惯例或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1981年,全省沿海各县、市开展了网具普查工作,参加普查的人员近1500人,
其中公安边防机关200多人,查出丢失和拾网不交的流网2321件,打击和处理了违
法偷盗分子67人。1984-1985年伏季禁渔期间,全省共组织不同规模的海上和陆地
港口检查874次,参加检察的人员5499人次,共查获省内、外各类违规渔船1062艘,
分别按规定给予处罚。两年间,仅在烟台港查获超过经济幼鱼比例的违规渔船216
艘,没收超过比例部分的幼鱼254吨。中国渔政船在检察中日渔业协定休渔区中,
1980年查获日本国渔轮进入我军事警戒线内钓河■的渔轮共38艘、62船次;1981-
1982年查获违约的日本国渔轮57艘;1984年,查获违约的日本国渔轮4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