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综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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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工程管理〗〖经营项目〗〖河产收入〗〖综合经营〗
  建国初期,为维护堤防完整和解决防洪抢险用料,根据“临河防浪,背河取材”
的原则,组织沿河群众,在不影响堤防强度和有利于防洪的前提下,柳荫地植柳,
堤防背河植树。对历年施工挖毁并经过征购的土地,交由护堤村镇发展生产,如种
藕、种蒲草、养鱼、养鸭等。1955年4月,黄委会制订《河产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凡黄河所有柳荫地,各种树木、土地、房屋、池塘(水坑)、苗圃等均属河产管
理范围,由各基层单位成立河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管好现有河产,并在维护大堤的
原则下,根据可能扩大生产,以绿化堤防,养护大堤,培养财源,增加国家收入。
  196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水电部《关于当前水利管理工作报告》中
提出:“水利部门必须坚持自力更生的精神,通过征收水费和综合开发工程周围的
水土资源,做到管理经费自给,并力争有余。”由于对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批示精
神贯彻不力,对发展多种经营缺乏足够的认识,因而这项工作一直发展缓慢。据统
计,山东黄河从1966~1978年,平均每年河产收入仅15.5万元。
  1978年,全国水利管理会议在湖南省桃源县召开,中心内容是加强水利管理和
大力开展综合利用。水电部部长钱正英在报告中指出:“水利工程有丰富的水土资
源,是我们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的广阔天地”,“开展综合利用更是扩大再生
产的需要”。通过此次会议,提高对开展综合经营重要意义的认识,推动了山东黄
河综合经营的开展。
  1979年山东河务局开展以植树造林为主的多种经营,主要是把堤防和淤背区的
官林面积充分利用起来,大力发展用材林和各种条料,在有条件的地方种植经济林
木,发动职工利用空闲土地种植蔬菜和粮食。淤背区的开发利用,除植树造林、育
苗、种植条料外,还经营养殖、加工、化工、商品代销、医疗服务等多种项目。
  1980年,黄委会进一步强调加强工程管理,开展综合经营,提出工程管理部门
的基本任务是抓“安全、效益、综合经营”。要求各级领导部门都要加强领导,列
入议事日程,固定专人负责,明确职责,制定规章制度,稳定专业管理人员。工程
管理部门实行四定:(一)定安全效益;(二)定人员;(三)定综合项目、规模、任务;
(四)定收入。
  黄河下游堤防以植树造林为主,实行临河防浪,背河取材,乔灌结合,以柳为
主,同时积极发展条料;林粮间作,林肥间作,林条间作,扩大苗圃面积,逐步达
到树苗自给;因地制宜,搞加工、编织、养殖、种植粮菜等,广开门路,组织收入,
为国家创造财富。对引黄灌溉和城镇及工业用水,按国家规定征收水费。
  1980年11月,黄委会在济阳召开工程管理现场会议,强调水利管理工作重点是
“安全、效益和综合经营”三项基本任务,并对工程管理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会
上交流了因地制宜搞综合经营增加收益的经验和克服困难征收水费的经验,对工程
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起到推动作用。这一年,山东全河综合经营收入为93.9万元,
比1979年增加2倍多。1980年以前河产收入为统收统支,工程管理单位没有自主权,
收多收少一个样,不利于调动基层单位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在这次会议上黄委会确
定实行“定额上交,三年不变,超收留用”的办法,并规定山东河务局每年上交黄
委会15万元。
  1981年2月山东河务局印发《工程管理、综合经营自给留成试行规定》,要求
各单位至迟在1983年达到管理经费自给,并重新核定各段、所的工程管理经费自给
标准,由于深入贯彻水电部、黄委会一系列文件,通过到外单位参观学习,进一步
解放思想,开阔视野,拓宽经营门路,使综合经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1985年据山
东河务局初步调查,河务局系统综合经营项目近40项,主要有开设家具厂、面粉厂、
养鸡场、饭店、旅社、医疗门诊及机械维修、土石方施工等。经营方式有集体承包、
个人承包和联营等形式。资金来源有利用事业发展基金、贷款、职工集资等。据不
完全统计,山东河务局投资92万元。
  1985年实行经济体制改革,采取收入留成办法,山东河务局每年上交黄委会45
万元。山东河务局以修防处为单位统算:(一)河产收入,河产品加工收入仍实行“
定额上交,超收留用,三年不变”的政策。(二)事业费收入实行定额留用,超收分
成。事业收入,包括水费收入、基建和事业费包干节余等,以修防处为单位,按事
业费人数计算,全年人均250元以下者全部留用,人均超过250元的部分,交山东河
务局40%。(三)综合经营收入冲减相应支出以后的净收入,交山东河务局20%,逐
级建立承包责任制,实行评比计奖。
  表6-13 1980-1985年山东黄河各修防单位〖综合经营〗〖收入〗情况表

  表6-13
  1980~1985年山东黄河各修防单位综合经营收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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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河产收入│水费收入│综合经营收入│合计 │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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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61.3  │11.9  │20.7    │93.9 │
├───┼────┼────┼──────┼───┤
│1981年│60.2  │26.5  │26.4    │113.1 │
├───┼────┼────┼──────┼───┤
│1982年│58.9  │72.7  │24.2    │155.8 │
├───┼────┼────┼──────┼───┤
│1983年│44.7  │109.3  │16.1    │170.1 │
├───┼────┼────┼──────┼───┤
│1984年│53.9  │218.0  │23.0    │294.9 │
├───┼────┼────┼──────┼───┤
│1985年│71.2  │256.9  │109.7    │4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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