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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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
  清代治黄经费分额拨经费和另案拨款两种,由清政府核定。额拨经费用于每年
防汛岁修,山东河工自1875年(光绪元年)创筑上游南岸官堤,培修北岸古金堤,奏
定上游每年防汛额款6万两。1884年(光绪十年)下游两岸官堤告成,奏定每年下游
防汛额款32万两,加上游8万两共计40万两。但实销之数,每年逾额10万两左右。
另案拨款多系堵口工程,需专案奏请。
  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李鸿章勘查山东河工,筹议救急治标办法,“请自二十
五年起于原定岁修六十五万两之外,再添修费四十万两,以为添料添夫防汛杂项之
用,并请照支三年”。“户部按照所议依期拨款”。(宣统《山东通志。河防志》
卷123,3434页,1934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

   〖治黄经费〗〖治黄投资〗〖民国〗
  民国期间,山东治河经费分常年岁修经费和专案工程计划。1920年(民国9年),
山东河务局常年经费核准为48万元,修守大堤共长1256里,每里平均用款382元,
按其预算支配,除员工薪俸工晌杂用外,修堤防汛费仅23.3万元。1928年(民国17
年),河务局常年修防经费核定为56万元。1936年(民国25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发《
统一黄河修防办法纲要》,规定黄河修防经费由各省承担,按期拨交黄委会备用,
山东省年交55万元,不敷之数,由中央每年补助100万元。黄委会及修防处设会计
人员,独立管理。

   〖治黄经费〗〖治黄投资〗〖解放区〗
  1946年5月,渤海解放区成立河务局,开始进行复堤。根据下游原有堤防工程
残破情况,确定先将大堤修复原状,以防御洪水,统一编制治黄工程计划进行施工。
1947年9月,河务局提出修建工程必须有精确的测估,建立工程初估复估制度。除
汛期临时抢险外,所修工程必须经县治河办事处现场初估,报经河务局复估后,方
准动工开支材料和粮款,并制定统一的估工表式。
  1948年12月,山东河务局编报《山东河务局38年度(1949)工程计划及事业费支
出预算》,经华北人民政府审查后由中央水利事业费投资,由水利部管理,主要包
括防洪工程岁修、管理养护及防汛费用。水利事业费投资每年平均1000多万元。

   〖治黄工程〗〖计划管理〗〖建国后〗
  1950年2月黄委会改组为流域机构,直接领导山东、平原、河南3省黄河河务局,
黄河走向统一治理,各项治黄工程计划和经费都须报经黄委会审查后,转呈水利部
审批。1950年4月河务局报送《1950年春修工程计划书》,内容包括修建工程的缘
由、依据的资料、工程设计指标、工料和费用的估算、施工程序和效益等。1951年
利津小街子凌汛溢水堰工程列入中央基本建设计划。至1952年,编报治黄工程计划
的制度、程序已初步形成。各修防处、段由工务科、股负责编制计划,河务局专设
计划科负责各项工程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审批下达。在一般情况下,每年的年度计划
在前一年的9、10月份进行工程勘估,按照局统一制订的勘估工程要点和部署进行,
并于前一年末或次年初将全局的工程计划汇编完毕上报黄委会。从1953年开始黄河
工程计划正式纳入国家计划和财政拨款,建立年度计划的编审程序。同年水利部规
定黄河防洪工程系属简单基本建设,仍按基本建设计划的程序进行管理,采取“两
上两下”的办法,即上报投资建议数字,下达投资控制数字,上报年度计划;下批
年度计划。从1955年起,黄河重大工程如北金堤滞洪区工程,枢纽建设和大规模修
堤工程等列入中央基本建设计划(简称基建计划),由水电部管理。
  为了加强计划管理及完善计划管理办法,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精神,根据
黄委会的规定,1957年2月河务局制定《计划管理办法(草案)》,明确计划变更的
审批权限、工程标准、工资标准、赔偿办法、房屋建设面积和标准等变更,以及堤
防工程、整险工程等大项之间的变更调剂,均需报局转黄委会审批。各项工程改变
修做方法,修防段与修防段之间的投资调剂,电话的新架和较大维修线路的变动,
均需报局审批。其他的变动由修防处批准报局备查。列入基本建设的项目,按局批
准的计划施工,若有变更时,需报局转黄委会同意后执行。
  1957年7月河务局修订防汛工程计划预算和审批办法,根据汛期的特殊情况,
为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将汛期工程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经常性工作,是指事先可以
考虑到的一些开支,由县防汛指挥部编造财务预算,报专区防汛指挥部审批,报省
防汛指挥部备查并据以拨款。第二类为临时性抢险工程,不再编制计划和财务预算,
采取专用代电,按照规定的权限,分别报经各县、专区及省防汛指挥部审批。紧急
抢险县防汛指挥部可一面抢险一面报告,专区防汛指挥部批准的工程,以专用代电
综合报省防汛指挥部备查。第三类为一般性防护工程,系指汛前工程检查需要加修
的工程,须编制计划报经省防汛指挥部审批。
  1958年受“大跃进”“左”的影响,计划管理工作打破常规,简化基建程序和
管理手续,实行边勘查、边设计、边施工的办法,计划基本失去控制。
  1962年河务局总结前段计划工作的经验教训,逐渐恢复和建立健全计划管理的
规章制度,制定勘估工程标准(要点)、编报建议数字和年度工程计划、颁发控制数
字,以及变更计划审批权限和管理办法、汛期工程管理办法等,基本上做到了由年
度计划全面控制黄河工程。自1962年开始,山东省位山工程局由省划归河务局,位
山枢纽和东平湖水库工程仍保留独立的基建项目,计划由河务局审查管理,至1968
年底位山枢纽工程基建计划,统一纳入黄河下游防洪工程基建计划。
  1966年水电部征得山东省同意,将南北岸展宽工程及引黄淤灌项目列入地方基
本建设项目,由山东省管理,包括部分由省财政拨款安排的小型基本建设工程和由
地方水利事业费投资的小型引黄工程及灌区配套工程等。
  “文化大革命”期间,许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废除。黄河工程计划的管理
人员精减,管理松弛。从1969年开始,修防处成为一级计划单位,各项工程计划均
由河务局下达到处,由修防处负责审批到段,改变了过去由局直接审批到段的做法。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工作重点的转移,各项工作贯彻调整、
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河务局针对黄河系统计划管理的利弊进行改革,首先实
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形成以修防处(局)为一级计划单位,增强修防处的
职责。河务局加强对项目的控制,黄委会对山东河务局实行主要项目和主要工程量
投资包干的办法,扩大局的计划管理权限。基建计划按工程项目由局下达到修防处;
工程预算和修做方法,由修防处审批到修防段,防汛岁修计划基本上是根据黄委会
下达的计划由局将投资指标分配到修防处,由修防处提出具体计划安排,经局同意
后再由修防处具体下达到基层;勘估工程制度也恢复起来,并较前有所改进,普遍
勘估的工程由修防处为主进行,河务局着重抓重点项目的审查。
  1980-1981年,对基建计划试行由局直接审批到修防段,修防处不再审批基建
计划。这样以来,河务局的工作量大且过于集中,处理问题不够及时,又不能发挥
修防处的积极作用,因此只试行了两年便停止了。
  1985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河务局制定颂发《关于经济改革实施意
见(试行)》,以提高经济效益为心,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简政放权,下放计划的管
理权限,普遍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
  基建计划,实行按工程项目、工程量、投资全年任务一次定死,下达给修防处
(局),由修防处(局)逐项承包,年终进行验收,超支不补,节余按规定分成。修防
处(局)对各修防段(所)也按上述办法,下达全年计划,实行投资包干;防汛岁修事
业费计划的管理,采取将投资指标切块下达到修防处(局)。其中除规定新购石料指
标必须确保完成外,其他均由各修防处(局)根据情况统筹安排,逐项下达到修防段
(所),有工程量的项目参照基建投资包干办法进行承包,没有工程量的提出具体明
确的要求实行承包。执行一年来效果很好,增强了修防处的权力和责任,减轻了河
务局计划管理上的事务性,进一步调动了广大职工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好治黄工作的
积极性。职工直挂参加生产劳动的多了,雇用民技工大大减少。1984年全局共用民
工59.4万工日,1985年减为36.6万工,用工人数下降38.5%,1985年除按黄委会下
达的全年基建计划任务完成外,还多修了一部分工程,没有增加投资,同时各修防
处、段共实现基建包干节余投资204.2万元。

   〖治黄经费〗〖治黄投资〗〖解放区〗〖建国后〗
  山东黄河治理工程,包括堤防培修、险工和河道整治、分滞洪工程、滩区治理、
引黄兴利等,1946-1985年共投资16.16亿元,其中部直属基本建设投资8.77亿元,
占总投资的54.3%,地方基本建设投资2.1亿元,占13%,中央水利事业费5.19亿
元占32.1%,地方事业费967.3万元,仅占0.6%。截止1985年,共修做土方8.69亿
立方米、石方1225.7万立方米、混凝土38.1万立方米,共耗用人工3.8亿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