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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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规定〗〖河道管理〗
  建国后,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黄委会和山东河务局先后制定和颁发一系列管
理办法和规定,由各修防段工程队负责管理和工程维修,实行班坝责任制,分工程
或坝岸建立技术档案。有关河道管理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桥梁、码头、管道、缆线、
渡口、道路等,建设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规定及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工程竣工经
河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所有建筑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危害防洪工
程、影响河道排洪的要限期改建。(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阻水的堤埝、渠
道、道路,种植阻水片林,设置拦河障碍;禁止向河道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
垃圾等;禁止向河道内排放污染水体的各种有害物质。
  (三)下游河道一贯执行废除民埝(后称生产堤)政策。1974年国务院在《关于黄
河下游治理工作会议的报告》批示中规定:“黄河滩区应迅速废除生产堤,修建避
水台,实行‘一水一麦’一季留足群众全年口粮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