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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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堤防管理〗〖法规〗
  建国前后,为加强堤防管理养护,沿黄各级政府相继制定和颁布了有关堤防管
理的法令和规定。1948年4月山东河务局发出《关于平工管理指示》,对护堤护树、
限制堤顶行车等作出具体规定。1949年8月冀鲁豫行政公署颁发《保护黄河大堤公
约》。1950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公告,规定:(一)沿河大堤堤脚内外两丈内,
一律划为植物区。在此区域以内,只准植树,不准耕种谷物。(二)大堤堤顶、堤坡
一律禁止居民修房居住。原有居民亦须设法逐渐迁移。更不得任意挖沟、凿洞及开
挖地瓜井、粪坑等,以免危害堤防。(三)所有大堤及各险工的套堤、堤顶、堤身,
一律不准种植谷物及蓖麻子等作物,更不得窃用堤土,刨挖堤脚,违者从严处办。
1951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布告,严禁铁轮大车在堤上通行。上述规定、公约
的发布,对组织发动沿河群众护堤护树,制止各种破坏堤防的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1978年3月水电部召开全国水利管理会议,提出“把水利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以
工程管理为中心上来”。为贯彻落实水利管理会议精神,扭转“重建设轻管理”的
偏向,黄委会、山东河务局相继修订和制定管理办法。1979年黄委会颁发《黄河下
游工程管理条例》。1980年8月山东河务局制定《山东黄河工程管理办法》,重申
堤防和淤背工程是防洪的重要屏障,必须加强管理,经常保持工程完整坚固;严禁
在堤身和柳阴地内取土、放牧,黄河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以内,不准打井(包
括水井、油井、气井等)、挖沟、挖窖、建房、建窑、埋葬和修建其他危害堤身安
全的工程,或进行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不准在大堤两侧200米范围内放炮物探;
除黄河施工经批准者外,禁止在堤顶行驶铁木轮车和履带拖拉机;雨雪泥泞期间,
除防汛抢险车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并规定凡在黄河堤防上破堤修建工程,必须
报经黄委会批准,如因防洪需要必须改建、拆除、迁移等,均由原修建部门负责;
任何机关、单位,因修建工程或因其他需要,利用黄河大堤作为交通公路时,应经
黄河修防处、段同意,由使用单位按规定负责维修养护或向黄河工程管理单位交纳
养护费。
  1985年,山东河务局下达《关于输油(气、水)管线跨越黄河大堤(包括展宽堤、
金堤)工程规定的通知》,规定凡修筑穿黄河大堤输油(气、水)管线,最好采用悬
吊形式从大堤上空跨越。如确需穿堤,由建设单位向有关黄河修防处(局)呈报工程
设计,经修防处(局)审查,报河务局审批。1985年经黄委会批准,破堤修建工程的
审批由山东河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