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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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堤防管理〗〖管理机构〗〖管理组织〗
  历代治河重视堤防管理,清代除设专职官兵管理堤防外,还规定每二里设一堡
房,每堡有民工工人驻工巡守大堤,平时搜寻灌洞鼠穴,修补水沟浪窝,积土植树,
遇有险情,鸣锣集众抢护。民国时期由村防营分段管理堤防,后河防营改为工程队,
常年驻工护堤防汛。
  1947年黄河回归故道后,解放区先后建立治黄机构和群众性护堤组织。1948年
三四月,冀鲁豫、渤海解放区行政公署作出决定,于沿河村村政委员中增设护堤委
员1人,专管护堤工作。建国后,沿黄按地(市)、县(区)建立健全各级修防管理机
构,县以下建立群众性护堤组织,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组织原则,加
强堤防管理工作。1950年8月平原省人民政府颁发《保护黄河、沁河大堤办法》,(
菏泽、聊城地区沿黄各县1952年前属平原省建制,平原省撤销后划归山东省。)确
定黄河险工归工程队负责防守,平工堤段组织群众防护,县、区、村建立护堤委员
会,每屋(指每0.5公里堤段)设护堤员1人,汛期兼任长期防汛员,为堤防管理的基
层组织。1953年前,菏泽、聊城地区沿黄各县率先按照上述组织形式,普遍建立各
级护堤委员会并设护堤员,护堤护树和管理养护工作广泛开展起来。1955年农业合
作化以后,山东沿黄各地、市、县对护堤组织进行整顿。各县、区、乡相继建立护
堤委员会,以修防段为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推动护堤工作。在沿堤2.5公里以内村
庄中,选择便于经常护堤的村庄为护堤村,并划分各村养护堤段,树立明显标志。
在村内民主推选护堤员,成立护堤小组。1960年前后,有的修防段按5公里配备1名
专职堤防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宣传、发动群众,管理护堤员,与护堤村联系工作,
协助护堤员完成“五护”(护堤、护草、护树、护电线、护防汛料物)、“八禁”(
禁止在堤上取土、打井、筑窑、建房、放牧、铁木轮车雨后通行,禁止破坏树株、
草皮)任务。1983年全局各修防段、所普遍实行每5公里配备1名专职护堤员。1985
年底共有堤防专管职工345人,其中干部73人;沿黄、湖(东平湖)27个县(市、区)
161个乡镇,共有群众护堤员2929人。
  不同时期采用不同方法妥善处理护堤员报酬和河产收益分配。50年代初期,护
堤员收入主要是堤草和树枝,汛期养护堤防发给工资。1955年后,按照“国有队营,
收益分成”的办法,一般堤草和修剪树枝归生产队,成材林枝比例分成。护堤员由
生产队统一记工,参加队的分配。成材林的分配比例,由各修防段根据收益与负担
情况商定。
  1972年山东河务局制定《黄河堤防绿化和收益分配办法》,对树株收益分配统
一规定:“本国有队营,收益分成的原则,对更新的成材树木按国五队五对半分成,
灌木条料枝按20%归国家,80%归护堤社队,树根、直径不足10厘米的枝柴和堤草
全部归护堤社、队集体所有。防洪抢险在堤上取用木桩,按一半付给护堤社、队材
料费;柳料(直径不足10厘米的枝柴)按价付款给护堤社、队。”1972-1985年树株
收益一直按国五队五比例分成;护堤员的报酬直到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
也一直按照由护堤员所在生产队按同等劳力记工,参加生产队统一分配的办法执行。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逐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各单位通过调查研究,
因地制宜地落实了护堤员的报酬。大部分护堤员的收入略高于同等劳力或实行承包
责任制以前的收入水平,群众护堤队伍逐渐稳定下来。对护堤问题,各修防段与村
委会、护堤员协商,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承包形式有护堤员个人承包、护堤村承
包、联产承包等。
  关于河产收益分配办法,承包时由分段、村委会、承包户三方对河产(主要是
树株)进行评议划价,记录存档,收入后原折价款仍按国五队五分成。承包后的增
值部分,国家分五成,其余五成由承包者与村委会分成,分成比例双方协商议定。
承包者在承包的工程范围内种植作物,要服从黄河工程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树株
胸径达到15厘米左右时即可逐年更新。上述新的招标承包办法公布后,沿黄护堤村
踊跃投标,经过逐村调查落实,90%以上的堤段按新办法实行了承包。
  为建立健全各级堤防管理组织,加强防洪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1982年以后,
根据水电部、公安部通知,各修防段先后建立公安派出所,1985年底共有派出所24
个,配备干警107人,在当地公安部门的领导下,向沿黄干部、群众进行法制宣传
教育,制止违章行为,清除违章建筑,查处违章案件,打击了盗伐树株、偷盗防汛
物料、破坏工程设施的不法分子,保障了堤防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