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灌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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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黄灌区〗〖管理〗
引黄开始阶段,因体制不够健全并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比较混乱,
对于编制灌区规划设计、报批手续、施工管理等工作缺乏严格的规定和要求。1966
年3月水电部(66)水电规水字第50 号文《批转部工作组对山东省恢复和发展引黄灌
溉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批示:“凡灌区在20万亩以上的应报国家计委或水利电力部
审批。特别重大工程要报国务院审批”。并规定“规划设计文件,由省农办会同黄
河河务局编制,由省人委审查后报部审批。审批权限不许层层下放。工程完后要按
基建程序组织验收。”
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下述规定未能贯彻执行,引黄工程不按基建程序办
理,不经审批擅自开工,乱扒乱堵渠道浇地;有的未经沉沙处理就利用河道引黄输
水,造成河道淤积,影响排水。水电部于1979年派出工作组深入灌区调查。1980年
召开豫、鲁两省引黄工作会议,作出《关于加强引黄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此后,
引黄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具体做法是:(一)分级管理。省水利厅设引黄处,负责全
省引黄灌区的管理工作。引黄渠道由黄河部门管理,负责工程维修养护、闸门启闭
以及汛期防守等工作。地市成立引黄灌溉处或科,跨县的大灌区成立灌溉管理所,
管理总干渠及涉及两县的干渠、分干渠,涉及两个公社以上的支渠由县组织管理,
支渠以下由公社及大队管理,大队设管水小组,配合护渠员负责斗、农渠的渠系管
理。1985年,全省地区以下(含地区)引黄固定管理职工共有1187人,其中技术干部
279人,另有临时工596人。(二)承包责任制。基层管理单位,成立专职与群众相结
合的管理队伍,负责渠道、建筑物、林木和放水、护渠等管理工作,并与管理人员
签定承包合同,根据工作表现和成绩大小,确定报酬。(三)执行“用水签票”制度
和征收水费(见涵闸虹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