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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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年汛期起,执行水利部颁发的《1953年〖报汛〗办法》和黄委会《1953年
报汛补充办法》及《1953年凌汛报讯暂行办法》。山东河务局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以后在执行中逐渐修改完善。1960年3月,水电部正式颁发《水文情报预报办法》,
统一全国水情电码型式。1964年12月颁发《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和《降水量水
位拍报办法》,黄河流域自1965年6月1日起执行。
  〖报汛时间〗,1953年黄委会规定自7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为汛期报汛时间。
1975年黄委会规定改自6月1日起头道拐以上至9月底止,头道拐以下干、支流各站
至10月31日止,执行至今。
  〖报汛标准〗,按黄委会规定,自1973年起每天拍报次数分为6级,各级拍报
次数分别为1、2、4、8、12、24次。高村以下流量小于2000立方米每秒时按4级拍
报,2000-5000立方米每秒时按4级拍报,5000-10000立方米每秒时(孙口以下
5000-8000立方米每秒)按5级拍报,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孙口以下8000立方米每
秒以上)按6级拍报,加报标准均为300立方米每秒。至1985年仍按此标准执行。各
主要水位站按起报水位加报,加报标准为0.2米,并按防汛要求临时通知加报。
1951年规定降雨达到20毫米随时加报,1953年开始,执行4段制,加报标准为30毫
米。1954年仍按4段制,加报标准改为20毫米。汶河自1957年起改为6段制,加报标
准为15毫米。1965年后所有主要雨量站拍报标准均为12段12次,加报标准10毫米,
至1985年未变。
  1953年以前报讯时间系用地方时,自1954年起采用国际规定,改用上午8时(北
京时)为日分界,每日上午8时电报水情一次,如用4段制即以2、8、14、20时为各
时段的分界,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