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水费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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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费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中央、省和各级水利部门颁发
过一系列规定、办法。水费使用的原则是:以水利养水利,专款专用,不作地方财
政收入,不移作非水利开支;开支力求节约,防止浪费,各级领导部门监督;专户
储存,结余连年结转,继续使用;财政部门协助水费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管
好用好水费。水费使用的范围是: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办公经费等开
支;工程岁修、养护及附属设备维修;农、林、牧、副、渔等多种经营加工,扩大
工程效益所需资金;扶持库区资金。
  1985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对水费
的管理使用作了一些新规定:由水利部门商请财政部门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
拨款的,视为预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水利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利工
程管理单位的水费收入应适当调剂余缺,有较多盈余的单位要实行“盈余定额上交,
超额留用”的办法,差的单位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限期扭亏”的办法,一
般单位实行“以收抵支,盈余不交,亏损不补”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