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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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年1月,山东省水利厅、财政厅联合颁发《关于进一步贯彻灌区收取水费
的规定》,对工业及城镇供水收费标准及办法作了原则规定。要求根据实际用水情
况,管理部门与用水单位共同协商议定,报请县人民委员会审批,报省备案。1965
年10月,国务院批转水电部《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次明
确规定了工业及城市生活用水收费标准。工业用水,循环水每立方米征收水费0.5
~2.0厘,消耗水3-10厘;城市生活用水,每立方米征收水费2~5厘,最高不得超
过自来水成本的5%。1978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水利局《山东省水利工程水
费、电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对工业、城市用水收费标准作了新的规定。
循环水每百立方米收费0.05-0.2元,消耗水每百立方米收费0.3-1.0元;城市生活
用水每百立方米收费0.2-0.5元,最高不得超过自来水成本的5%。1981年1月,省
财政厅、粮食厅、黄河河务局、水利厅联合颁发《山东省引黄灌溉工程节约用水和
征收水费的暂行规定》。规定循环水每百立方米,收费0.3元,消耗水每百立方米0.
6元;城市生活用水每百立方米收费0.3元。1982年5月,省人民政府颁发《山东省
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对原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的《山东省水利
工程水费、电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作了修订。认为原规定的水费标准偏低,
影响工程效益的发挥,造成了水资源的严重浪费。为此制定了新的规定,水费做了
适当提高。工矿企业用水:从湖、库、河、渠引水点计算,每立方米收费4~7分;
贯流水(指能回入水利工程设施内,水质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并能结合灌
溉、航运利用的),每立方米收费1.5-3.0分。城镇生活用水,原则上按全部供水投
资计算的单位水成本计收,具体标准由各地(市)自行规定。社队工业、企业用水,
每立方米水费2.5-3.0分。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工矿企业、城镇生活
用水凡超过计划在5%以内者,超用部分加价1倍;超计划5-10%者加价2倍;超计
划15%以上者加价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