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费征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20&rec=446&run=13

  建国前,山东虽有绣惠渠、北园、黑龙潭、冶源4处官办灌溉工程,浇地3.2万
亩,但均无水费收入记载。
  建国后,1951-1952年,绣惠渠灌区平均每年实收水费1.5万元。1953-1957年,
冶源引泉灌区、德州第一排灌站及打渔张引黄灌区相继征收水费。到1957年底,全
省建成万亩以上灌区32处,设计灌溉面积381万亩,实灌137万亩,1957年收水费14
万元,平均每亩收0.1元。1965年全省国营万亩以上灌区152处,实灌面积690万亩,
收水费232万元,平均每亩0.33元。
  1966-1976年,因受“文化大革命”干扰,征收水费工作进展迟缓,有的陷于
停顿。1972年全省万亩以上灌区243处,实灌1362万亩,收水费270万元,平均每亩
0.2元。
  1977年以后,开始对水费征收制度进行改革,有的实行“购买水票、凭票供水、
浪费不补、节约归己”,调动了受益单位管好用好水的积极性。1981年全省318处
万亩以上灌区,实灌1674万亩,收水费677万元,平均每亩0.4元。
  1982年5月,省人民政府颁布《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各地陆续制定了实施细则和实行供水管理责任制。这是水费征收工作的重要转折。
此后,灌溉效益不断提高,水费收入逐步增加。农业灌溉用水收费1982年为1101万
元。1983年为2398万元。1984年为4803万元。1985年达5967万元,为1981年改革前
的8.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