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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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年4月,淄博专员公署绣惠渠管理委员会成立,这是山东省第一个水利工
程管理机构。同时颁发征收水费办法,规定自流灌溉每亩收秋粮5公斤,提水灌溉
减半。1952年,山东省财经委颁布的《绣惠渠1952年秋季征收办法》中规定,本年
秋季绣惠渠工程所灌秋田平均每亩增产70公斤,暂按12%征收。为了负担比较合理,
自流灌溉每亩按人民币1.2元征收,提水灌溉减半,菜园地每亩征收2元。
  1956年10月,山东省水利厅颁发《山东省国营渠系水费征收暂行办法》,水费
标准根据工程养护、改建、扩建及管理人员开支需要和适当积累资金、灌溉增产程
度、群众负担能力确定,经用户代表大会通过,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实行。1964
年12月,山东省财政厅、水利厅下达《关于国营灌区、机电排灌站征收水费问题的
通知》,要求按照“以水利养水利”、“保本自给、量出为入”的原则,根据正常
需要制定水费标准。
  1978年3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水利局《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电费征收
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对农业用水收费标准作了规定:按方计费,自流灌溉每百
立方米水收费0.2-0.3元。社队自备机械提水灌溉,每百立方米水收费0.1-0.2元;
按亩计费,引河、引库、引湖自流灌溉,水田每亩每年收费1.5-2.0元,旱田0.8-1.
2元。引黄自流灌溉,水田每亩每年收费0.8-1.2元,旱田0.4-0.7元。社队自备机
械提水灌溉,分别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蔬菜、果园按亩收费的,可按上述同类标
准提高1~2倍。1981年1月山东省财政厅、粮食厅、黄河河务局、水利厅联合颁发
《山东省引黄灌溉工程节约用水和征收水费的暂行规定》,要求实行以地(市)为核
算单位,按方收费,自引黄闸计量,每1亿立方米水收费标准:菏泽、聊城地区10
-15万元;德州地区7-12万元;惠民地区5-10万元。此外,每1亿立方米水征收小麦
5-7.5万公斤。汛期引水灌溉加价1倍。1982年5月,山东省政府颁发《山东省水利
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农业用水自干渠分水闸计量,每立方米水收
费标准:粮食作物8-12厘,经济作物1~2分。另外每400立方米水加收水费粮半公
斤。1985年7月,国务院颁布《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对核定水费
标准的原则作了规定:粮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定,经济作物可略高于供水成本。农
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