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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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建设需用民工多,易发生流行病和工伤事故。1951年水利部颁发《加强工
地卫生,维护民工健康的指示》,明确提出工地卫生工作应以预防为主,治疗为辅。
山东各级水利部门认真贯彻,在水利基建工地建立安全卫生组织,配备专职医务干
部和科技人员,有些大型工地还专门建立民工医院。1958-1964年,省卫生厅、水
利厅联合颁发《水利工地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对开工前的准备工作、环境卫生、
食堂和饮食卫生、个人卫生、劳动卫生、传染病的管理、竣工阶段的卫生都作了具
体规定。
  为了确保水利工地民工安全生产,各级水利部门和施工机构,认真贯彻上级安
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文件,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省水利厅下达了《
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各地区和水利工地也制定了有关文件或办
法。全省安全施工是好的,但也发生了一些问题。1960年京杭大运河施工时,单县、
曹县、成武3县出民工5万人,病亡97人;1976年淄博万米隧洞施工中,突降暴雨,
山洪暴发,有16名民工被淹死洞内。
  全省水利基建施工,到1985年,共死亡民工2959人、伤残4428人。对伤亡事故
按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处理,对死者家属作了抚恤和安置,对伤残民工进行了医治。
淄傅市万米隧洞事故,除按有关规定怃恤外,还为死者建了纪念亭,立了纪念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