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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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理体制
  1958年前,基建资金由水利部统管,水利事业费由省财政厅、水利厅统管。省、
地、县层层直拨、直报决算。1959年后,除基本建设经费外,事业经费下放地(市)、
县管理。1966-1969年,省农、林、水利部门合并成大农办,水利事业费由省农办
计财局管理。1970-1974年,省水利局只管局直单位的事业及农田水利经费。1975
年后,所有经费由省统管。1980年,实行财政承包制,水利事业费除小型农田水利
和防汛费的40%由省、地(市)水利部门掌握使用外,其余全部切块下放,形成以块
块为主、条条为辅的管理体制。
  (二)水利基建财务管理
  基建财务管理包括财务计划、拨款、固定资产、资金、成本等管理工作。
  财务计划。50年代,水电部、省水利厅就对水利基建财务计划的编制有明确规
定。编制依据是上年度的财务决算和本年度的基建计划、物资供应计划和年度工程
建设需要的物资储备。1985年基建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要求按季分月编报财务计
划。
  拨款。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基本建设财务计划、设计概(预)算及按
时上报的会计报表按施工进度拨款。1962年贯彻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拔款暂行办
法草案》,强调按基建程序办事,并由建设银行进行拨款监督。1973年国家计委、
建委、财政部规定,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必须在建设银行专户存储,
先存后用。1980年贯彻财政部、国家计委、建委《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1985
年水利部门实行“拨改贷”(只实行一年又改为预算拨款)。
  固定资产管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大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营,所购置的设备、工
具仪器等固定资产,工程完工后转移另一工程继续使用。在1980年以前实行无价调
拨,不计提折旧和大修费用。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物资部门、建设银行
批准报废后,冲销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按隶属关系上交主
管部门。1981年,省水利厅下达《关于水利系统固定资产实行有价调拨的规定》,
改变了延用30年的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水利基建投资实行专款专用,以既定的投资完成既定的工程任务,
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结算,结余的器材和资金,按隶属关系逐级上交省水利厅。停
缓建工程的结余资金,经批准后用于抵冲停缓建工程的维护费拨款。在工程施工中,
推行投资大包干,包任务、包质量、包工期、包投资,有条件的包材料。建设项目
按初步设计概算承包,单项工程按施工图预算承包,民工营按施工定额承包。建设
单位或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的专用资金,在建设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成本核算。国家投资的大中型水利工程,进行独立核算,一般工程以施工图预
算所列单项工程为核算对象。利用成本核算资料,定期分析工程成本升降原因和各
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改进管理,降低成本。
  (三)水利事业经费的财务管理
  1958年以前,水利事业经费由省统一管理。1959年起,除防汛经费外,其余经
费全部切块到地(市)。1963年重新规定,除防汛、堵口、复堤经费由省根据情况分
期核列各地年度预算并拨款外,其余项目经费原则上一次分配各地。在管理方法上,
水利事业费是通过各级财政部门拨款,受农业银行监督,执行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
度。改革前,事业单位执行的是统收统支、实报实销的办法。1980年改革后,事业
单位预算管理实行“定额定时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预算包干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