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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水利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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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王朝都设有治水机构。至清代,水利机构有了进一步发展,工部尚书
以下设立河道总督、河库道、管河同知、通判以及兼管河务的知县、县丞、主簿等
官。清初河道总督,驻济宁州(今山东济宁市),到1729年(清雍正七年)分设江南河
道总督及河南山东河道总督(驻济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