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1949年民国时期全省受灾共1709县次,平均每年45县次。其中,水灾(包括
黄河洪灾)697县次,旱灾437县次,风雹灾215县次,病虫灾277县次,地震灾25县次,
其他灾害58县次,年受灾60个县以上的有11年。
1912年-1949年(中华民国时期)大事记
1912-1949年民国时期全省受灾共1709县次,平均每年45县次。其中,水灾(包括
黄河洪灾)697县次,旱灾437县次,风雹灾215县次,病虫灾277县次,地震灾25县次,
其他灾害58县次,年受灾60个县以上的有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