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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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的林木种子生产,真正列入林业生产计划,是在新中国建立以后,且经历
了曲折的发展过程。

一、自采、自育、自造
  195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冬季造林工作的指示》中提出:“一般地区动
员群众自采、自用、自播,保证完成采购树种任务;产种多的地区,麻栎、松种、
刺槐等主要树种成熟后,应抓紧时间,全部采集……及时供应需要种子地区。”
1952年9月在全省林业工作会议上,确定“广泛发动群众,就地取材,普遍开展‘
三自’(自采种、自育苗、自造林),并重点收购,以调剂有无的办法,推动采种工
作的开展”。林业部肯定了山东“三自”经验,并在全国推广。1953年政务院发布
的《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护林工作的指示》中,也明确指出:“群众造林所需
的种子和苗木,主要依靠发动群众自己采种、育苗解决。但对特别困难者,在可能
情况下,可由国家无代价供给种子。”山东省据此明确提出林木种子方针:“发动
群众自采、自育为主,辅之以政府扶持。”1951~1954年,全省群众自采种92.9万
公斤,树条1111.7万公斤,对建国初期山东林业的恢复和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二、从大量调入到有种就采
  1955年后,随着大规模植树造林的展开,用种量激增,主要造林树种更感缺乏,
山东开始从省外大量调入树种,如从东北调入蒙古栎、黄檗、花曲柳、水曲柳、红
松、樟子松;从西北调入刺槐、油松、麻栎、沙枣、箭杆杨;从江南调入杉木、乌
桕、杜仲等。因未作试验,除刺槐、麻栎、油松引种成功和杜仲、乌桕在部分地区
生长正常外,其余大部失败。
  1958年在“大跃进”思想指导下,曾提出“一年采足种,二年育完苗,三年造
完林”和“人人采种、户户育苗”及“有什么种采什么种,育什么苗造什么林”等
不科学的口号,不分树种优劣,见种就采,不但违背“适地适树”原则,而且破坏
了母树,降低了种子质量,种源也遭到严重破坏。非主要造林树种采集过多,也造
成一方面大量不适于造林种苗积压,一方面主要造林树种长期短缺。

三、自用自采,积极支援缺种地区
  1962年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总结了林业种子生产的经验教训,认
真贯彻执行林业部“自采自用,积极支援缺种地区”的方针,要求各地依靠自己的
力量,就地采集自己需要的种子,同时种源丰富地区,又要有计划地采收支援缺种
地区。为改善种子供应,采取了调整价格,议价收购,实行奖售等办法,使种子供
应开始好转。1965年烟台地区规定每交售0.5公斤紫穗槐种子,奖售化肥1公斤,当
年就采收紫穗槐种子150万公斤。到1965年全省除日本落叶松、紫穗槐尚感不足外,
其他树种基本上能满足需要。1969年全省主要造林树种已能自给,有的还能支援兄
弟省市,1969年烟台即支援山西、陕西、四川、安徽、福建、辽宁、北京等省市紫
穗槐和黑松种子10余万公斤。

四、林木种子良种化商品化
  1978年,国家林业总局在全国林木种子工作会议上提出“造林良种化”的要求,
林木种子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省和地市相继恢复和建立林木种子机构,加强经营
管理,建设良种生产基地和良种繁育体系。1982年改变过去林业部门不经营林木种
子的状况,全省林木种子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在全省实现了林木种子生产、
供销、计划统一,种子质量标准统一,种子价格统一。省、地、县分级管理,明确
责任,调动各级种子经营的积极性。
  1985年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全省种苗工作在观点上开始了五个转变:一
是由过去单纯依靠国家、集体,转变为个体、集体、国家一齐上的观点;二是由过
去有种就采,有苗就栽,转变为种苗生产专业化、基地化、良种化,讲质量、讲效
益的观点;三是由过去无计划生产,转变为以计划与市场调剂相结合的观点;四是
由过去单纯强调用材树种,转变为以用材树为主,经济林、观赏树、乔、灌、花、
草相结合的观点;五是国营苗圃由过去封闭型的单一生产模式,转变到纵横开放,
以育苗为主、多种经营的观点。林木种子工作开始向良种化和商品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