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速发展林业生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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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年11月7日

  几年来,我省林业生产有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原有林木资源很少,加上对
林业政策贯彻不够,经营管理不善,近几年原有林木砍伐损失严重,新造幼林质量
差,生长慢,远远不能适应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我省发展林业生产的
自然条件很好,为了尽快地改变民用木材和矿柱用材严重缺乏的状况,适应社会主
义建设的需要;调节气候,减轻水旱风沙灾害;并彻底解决烧柴不足的困难,必须
加强领导,动员全党全民发奋图强,自力更生,大力植树、造林、护林,做到三年
至五年初见效,五年至十年大见效,十年至十五年,或者更长一点时间,达到民用
木材、矿柱材和薪炭材基本自给。同时,积极发展经济林和防护林,以便从根本上
改变我省的自然面貌。为此,根据中央关于发展林业的方针、政策,特作如下决定:
  一、家家户户植树造林。所有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城镇居民、机关、部队、学
校、团体、厂矿企业的职工,都要充分利用村前、村后、宅旁、院内等空隙地,以
及自留地、开荒地,大量种植杨、柳、榆、槐、梧桐、桑、果等生长快、收益大的
树木,要求每人每年种植三至五株,谁种谁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二、社社队队大搞造林绿化。凡属生产队范围内的较大片荒山(滩)、田埂、道
路、渠道、河堤两旁,由生产队因地制宜造林绿化,大片的荒山荒滩,凡生产队能
够造林绿化的,应划给生产队经营,归生产队所有;凡生产队无力经营的,由生产
大队或公社经营,归大队或公社所有;也可以由公社或生产大队与生产队订立合同,
联合经营,分片管理,收益合理分配。铁路、公路、黄河两旁及水库、矿山周围的
原有林木,仍归原种植单位所有,划给所在地生产队经营管理,生产队负责保护,
修枝和灌木的收益归生产队。现在的空闲地,均应有计划地划给附近生产队或机关、
部队、学校、团体、厂矿企业等单位植树、造林,谁造林、谁养护、谁收益。
  三、积极办好国营林场。国营林场应以营造矿柱林为主,建立矿柱林基地,逐
步满足我省矿柱需要。同时,因地制宜,营造防护林、经济林、风景林等林木。国
营林场要加强经营管理,在发展林业中起示范作用,并对群众育苗、造林进行技术
指导。为加快国营造林的速度,林场可以和附近的生产队订立合同,把国有荒山分
片包给生产队造林,由国家按劳付酬,林权属国家所有,修枝、山草的全部和林副
产品收益的大部归生产队,国营林场一九五八年以后无偿占用集体和社员的土地、
荒山、林木,应当坚决退还。
  四、划分自留山(滩),加速绿化。凡有荒山、荒滩的生产队,应当根据社员要
求和当地荒山、荒滩面积的大小,划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自留山(滩),发展薪炭林、
小规格用材林、编条林和木本粮食、油料,这种自留山(滩),长期归社员家庭经营
使用,林权和收入归社员个人所有。
  五、大力开展采种、育苗。贯彻自采种、自育苗、自造林的方针,户户采种,
队队育苗。生产队自给性的育苗土地免征农业税。对生产队和社员植树造林所需种
苗,自己解决,有困难的,国家要给以必要扶持。
  六、认真清理林权遗留问题,调动群众植树造林、护林的积极性。凡是过去无
偿砍伐生产队、社员个人的树木和调用的种、苗,应当彻底加以清理,谁砍伐、谁
调用的,由谁负责偿还。现在能够偿还的,要立即偿还。现在不能偿还的,应当算
清帐目,立下欠条,分期分批偿还。对已经偿还,但折价不合理的,要重新按合理
价格偿还社员折价入社的林木,价款没有偿还,或者没有还清的,应分期分批偿还。
  七、切实保护和管理好现有树木。要发动生产队和广大社员,普遍制定护林公
约,建立护林组织,定期封山开山,做到封而不死,开而不乱。加强林木保护和抚
育的责任制,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杜绝山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对护
林有功的,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对乱砍、滥伐林木的,除追回原物、或按价赔偿外,
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以至法律处分;对于有意破坏林木的分子,
应当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