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推广种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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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9年(清宣统元年)10月30日

  第一条 州县种树机关,当自州县设农分会,镇乡设分所提倡之,但会长、所
长须公举公正绅董能尽义务者充当,概不支薪。
  第二条 凡山河荒地,有业主者归业主自栽,其无确实契据者,即与城垣、濠
畔、庙宇、义田均为公地,须由州县督保会长、所长劝令绅富集股栽植,成立后所
入款项以二成充地方公益,以八成归集股利息。
  第三条 凡官道两旁及沟沿渠畔有业主者归业主自栽,他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 若会长、所长于附近公地自备款项栽植,须立案时声明,俟成立后以
二成充地方公益经费,以八成归集股利息。
  第五条 荒地最多之区,民力有限,骤难栽齐,拟限定五年一律全栽,即与今
冬通饬各州县认真督催,自明春逐渐扩充,每年新种若干,添补若干,汇报农会,
请派员稽查,秋后再汇报存活确数,详劝业道立案,并予出示保护。
  第六条 种树之利益,人皆知之,但易于种而难于保护,拟州县出示严禁外,
并责成地保一体保护,邻村毗连,尤宜仿照公看义坡常规互相守望。
  第七条 如有恶劣作践,或夜间戕伐,由分会牒呈该管州县,宜即严予缉捕。
  第八条 州县差役缉捕不力,按劝业道章程原准呈明道宪,札饬州县严办。但
农民无力上控须准由分会邮禀道宪,即予提役严办,以示实行保护。
  第九条 劝业道奖励章程宜实行以资鼓励,并非欲栽树之人滥叨厚赏,不过乡
民得此奖励或晓然于朝廷注重农业,庶免作践、戕伐之弊。
  第十条 州县报栽植户宜按数多少,严定功过,分会所劝种多者,三年后由州
县详请褒奖,劝种少者宜由州县严加督责,其不听劝者罚款充公。
  第十一条 如有作践树株者,经业主或里长地保查出,拟缴分会或分所照劝业
道罚则实行。
  第十二条 如有绅商集资合股组织绝大林业者,准其指定何处荒山、荒田,协
力种植,俟著有成效,详请特别奖励。
  第十三条 各州县分会成立后,须即颁发钤记以示慎重,其分所尤宜札各州县
刊给图章以照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