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育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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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林基金是国家为发展林业、不断更新和扩大森林资源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是
不通过国家财政再分配,直接由营业单位从利润中提取的一部分预算外资金,由地
方林业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管理。凡采伐和收购木材的单位以及直接出售木材的单
位,均需按规定交纳一次育林基金。国有林区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50年代初。提取
标准,开始是每立方米木材提5元,1962年增加到10元,1982年增加到15元。从
1987年1月1日起,改为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1%提取。此项工作,1970年前由林业部
集中管理;1970年后下放给地方林业部门管理。山东省从1982年开始征收育林基金,
当年征收495.68万元,1988年征收5911万元,为1982年的1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