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国后护林政策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19&rec=283&run=13

  建国后,山东省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护林工作。1950年10月重新拟定颁布了《保
护与奖励培植林木暂行办法》,明确提出“无论公私林木一律保护,严禁破坏砍伐,
严禁放火烧山,违者依法惩办;各级政府应动员组织群众,开展护林运动,建立各
级护林组织,分区分段保护山林,民主订立护林公约。按‘护林者奖,毁林者罚’
和‘奖重于罚’的精神,开展群众性护林运动”。1951年,省人民政府又以《布告》
的形式,重申了这个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军区还先后颁发了《提倡用煤、
停止滥伐树林、幼树充作薪柴现象的函》(1951年1月)、《山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
行办法》(1955年)、《为禁止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燃烧木材,改烧煤炭的指示》
(1956年7月)等。省林业部门也于1956年和省手工业管理局、省工业厅、省供销社
合作总社、省商业厅先后下达了《立即制止有关单位非法收购木材》和《严格木材
收购规格和用户自购木材批准手续》等文件,指出各地区不少国营和公私合营厂矿,
不经批准,自行挂牌,大量收购木材,并压价牟利;工商部门和林业行政部门对采
购木材用户审查不严,轻率批准,引起乱砍滥伐。因而除重申1955年12月山东省人
民委员会颁发的《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外,并制定了收购规格和审批手续。为
了节约木材、烧柴,山东省林业厅还在农村推广改灶烧煤和节柴灶等具体措施,都
起到了一定作用。1958年公社化后,林权体制被打乱,原高级社时折价入社款多未
能兑现,大炼钢铁、大办食堂引起林木大破坏。1961年中共中央制定了《确定林权,
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强调确定林权,保护山林。1963年
5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森林保护条例》,山东在贯彻中央护林政策的同时,也作
出了地方性护林法规和措施。省委、省人委在《关于加速发展林业生产的决定》和
《关于加速发展林业生产给生产队社员的一封信》中都重新明确林权,强调切实保
护和管理好现有树木,加强林木保护和抚育的责任制,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
杜绝山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还规定对护林有功者应给以奖励,对乱砍滥伐者,
除追回原物或按价赔偿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以至法律处分。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权体制再度被打乱,放松了山林管理,病虫害严
重,每年都有几十万亩林木遭到破坏。1973年10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下达了《关
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生产的指示》,并出了《布告》,强调认真执行护林者奖、毁林
者罚的政策。但当时因各级行政机构瘫痪,有令难行,杀树现象有增无减。1975年
统计,全省被大队、生产队侵占的国有山林4.5万亩,哄抢、滥伐国有森林11.6万
亩,砍伐树木1200万株,损失木材5.4万立方米。1978年后,林权体制发生变化,
政策一时没能跟上,一些地方林木又遭破坏。1979年春,全省发生哄抢国有森林事
件123起,破坏林木11万亩,殴打护林人员150多人次。当时突出的问题,一是强占
国有林场土地,哄抢林副产品,殴打护林人员,严重破坏林场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
序;二是林业政策不落实,“四旁”树木被乱砍滥伐;三是盲目毁林开荒造田,造
成林毁地冲;四是木材管理制度混乱,不按计划采伐,引起乱砍滥伐。针对以上情
况,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自1979年至1982年4年内先后发出有关护林文
件9个,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
指示》精神,严肃处理毁林案件,认真做好林业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林木
保护管理责任制,强调哪个县乱砍滥伐林木的歪风刹不住,毁林案件不处理,首先
追究县委书记和县长的领导责任。1982年1~9月份,全省查处毁林案件550多起。
同时开展林木确权发证和放宽林业政策等工作,基本制止了毁林歪风。1985年又对
无证采伐和超限额采伐进行了清查,到1987年全省查处毁林案件1040起,处理2203
人,罚款43.65万元,毁林现象基本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