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国后造林政策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19&rec=282&run=13

  建国后,为加快林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50年10月又重新
拟定颁布《保护与奖励培植林木暂行办法》。根据当时形势,除进一步明确林权地
权外,并强调“封山育林”和“奖励造林”。规定“公私荒山,只准造林,不准开
荒,已开之梯田,必须修理,保持水土”;“凡已封禁之荒山,一律禁止刨草”和
“严禁放牧”;“积极发动群众合作造林”;“提倡群众私人经营苗圃及保安林”;
“凡造林有显著成绩与有特殊贡献者,政府应予以表扬或奖励”。
  1951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冬季造林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各级人
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普遍护林,重点造林”的方针,在重点造林地区,全面动员,
大力发动,积极开展大规模的群众造林运动。1961年11月7日,中共山东省委、山
东省人民委员会在《关于加速发展林业生产的决定》中,根据当时原有林砍伐严重、
新造幼林质量差、生长慢,远远不能适应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的情况,提
出“家家户户植树造林”、“社社队队大搞造林绿化”、“积极办好国营林场”、
“划分自留山(滩),加速绿化”的指示。1962年林业体制政策落实以后,省人民委
员会连续颁发《关于突击春季植树造林的通知》(1963年)、《关于加强林木抚育和
作好雨季造林准备工作的通知》(1963年)、《抓紧时机开展植树造林育苗运动的通
知》(1965年)、《关于做好春季育苗工作的通知》(1966年)。在此期间,省人民委
员会还对公路、铁路、机关、学校、部队的植树绿化提出具体要求,从而推动了山
东林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到1972年,由于全省林业生产基本上放松领导,乱
砍滥伐成风。1972年省革命委员会曾下达《关于加速全省绿化的指示》,但作用不
大。1973年,邓小平恢复副总理职务,林业生产提到议事日程,省革命委员会发出
通知,强调落实林业政策,加强山林管理,以促进林业大发展,但未能贯彻始终。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省人民政府1980年9月下达《关于加速发展林业生产的指
示》,要求全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林业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规
划,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发展速生、高产的林木,千方百计加快林业建设速度,为
国家提供更多的木材,有重点地安排种植一些优质木材的树种;山区造林要加快,
沂蒙山区、胶东山区、崂山和城市郊区的山地,津浦线两侧的山地以及国防要地,
要提前绿化;平原地区要把能种树的地方尽早栽上树。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出的关
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议案,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82年2月11日原
则批准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规定》共10条,
对义务植树运动的范围和安排、苗木供应、林业政策和林木管护以及奖惩制度都作
了规定,要求因人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按每人每年义
务植树3~5棵进行分配,包栽包活;也可以按相应的劳动量分配任务,如每人每年
挖6~10个标准树穴,育10~20株苗或2个工日的林木抚育、管护、种草、栽花(城
市)任务;还可以按当地情况,每人每年完成两个工日的林活义务劳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