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晚清时期造林护林政策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19&rec=279&run=13

  清代初期无完整的林业法,倡导造林或护林,多出自皇帝的诏书或地方官的护
林告示,专为一时一事而发。在《清实录》中,有很多山东巡抚奏请植树或护林经
皇帝批示的奏折。山东地方官吏也常颁布一些地方法令,并多刻碑以垂永远。山东
各地护林碑甚多。如1840年(清道光二十年)泗水县奉仙山封山碑:“为严行禁止事:
照得县境有奉仙山一座,为一方名胜之区,所有树株等项,理宜保护培养,以壮观
瞻。近有附近居民,在山网罗禽鸟,纵放牛羊,将树株四面践食,甚至私自砍伐,
任意折损,致树株日渐凋残,实堪痛恨,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阖邑军民人等知悉,
自示之后,如再有赴奉仙山砍树株、放牛羊、网罗禽鸟以及樵采践踏者,许该练地
住持人等赴县指名禀究不贷。”
  另外,还有一些乡村为保护本地风水林,也立过护林碑,虽系乡规民约,亦起
到保护林木的作用。
  19世纪末,国外以法治林之制传入中国。1908年,山东劝业道制定《劝民种树
章程》。1909年(清宣统元年),山东抚院批复省咨议局呈请的《山东省推广种树办
法》,在这个《办法》中,对种树的组织领导、机构、林木权属、保护办法、护林
毁林的奖惩等都有规定。1897~1914年德国侵略者在强占胶澳期间,也曾颁布过一
些造林、护林、保护鸟兽等章程,以维持其在青岛地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