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卷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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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生产周期长,社会性强,大规模发展森林,必须有国家林政机构的倡导、
政策法令的保证和经费的投入。晚清以前,山东无林政机构,晚清至民国时期,虽
有林政机构,但一直附属于实业(或农业)部门。经费的投入更少,如30年代每县年
造林补助费仅300元左右,又难如数拨发。全省虽有4个林务局,林业职工100余人,
但因时分时合,造林又限于所辖的国营林场,群众造林只在每年“植树节”作一般
号召而已。建国后,人民政府加强对林业生产的领导,林政管理日益健全。从省到
地(市)县和重点乡镇,都建有脉络相同的林业行政和事业机构,全省林业职工已发
展到2.5万人。从1949年到1988年,省人民政府发布护林造林、林业权属单行法令
60余部,国家对林业投资7.1亿多元。林业生产已列为发展国民经济、改善生态环
境、造福子孙后代的一项重要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