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木材主要是市场交易,政府无木材经营管理机构和管理法规。
1950年,省农林厅林业局下设木材公司。1955年,省林业厅下设经营处,作为
省木材计划调拨的行政单位。1958年木材公司划归省物资局,1959年林业厅下设森
工处,主要负责省内木材采伐管理、木材加工、综合利用等业务,“文化大革命”
期间业务中断。1980年恢复省林业厅,主管木材采伐和市场管理以及部分木材加工
工业。
1950年11月,林垦部召开全国木材会议,决定自1951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木材统一调配,把木材生产和流通逐步纳入计划轨道。1952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
府转发《华东区木材管理办法》,1955年11月和12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先后公布
《山东省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但木材管
理混乱状况没能很好改观。各地木业社和不少国营、公私合营厂矿及其他用材单位,
不经批准,自行挂牌,大量收购木材。有的利用社员怕树木无代价入社的心理,鼓
动社员杀树,压价收购;木材公司和供销社,在收购和代购木材时,不分材种、规
格,有卖就买,工商部门和林业行政部门对采购木材用户审查不严,轻率批复,引
起群众滥伐、盗伐。
1956年3月11日,省林业厅、省手工业管理局、省工业厅联合下达《立即制止
有关单位非法收购木材的通知》。通知要求:(1)凡公私企业、手工作坊、木材加
工生产合作社等单位所需木材,应遵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1955年12月27日颁发的《
山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一律向附近国营木材公司、供销社或
已在政府登记的私营木商购买,如国营木材公司、供销社无货时,可由当地县、市
工商行政部门开具证明,经产地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委托供销社代购或自行采购;
(2)凡经批准收购的单位,坚决执行国家牌价,无牌价应由当地工商行政干部负责
适当掌握,严禁抬价、压价、拉价;(3)收购中发现木材来源可疑,应追查。针对
木材市场情况,1956年3月26日,省林业厅、省供销社和省商业厅联合下达了《严
格木材收购规格和用户自购木材批准手续问题的通知》,要求收购木材,一要有一
定规格,如楸木小头直径不小于20厘米,杨木不小于15厘米,杂木不小于6厘米,
果树限于衰老树;二要有工商行政部门证明,林业行政部门批准。
1957年10月,山东省林业厅又针对当时林木采伐与木材市场混乱的情况,向省
人民委员会呈送《关于林木采伐与木材市场管理混乱情况的报告》,经省人民委员
会批准,重新修订《山东省木材市场管理办法》,将山东省出产之木材列入第二类
物资,由木材公司或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
1985年1月,省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10项政策,作出
有关木材采伐的规定:“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
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木材收购部门可以用换购合同的形式收购部分
木材。砍伐须经政府批准,严禁乱伐滥砍。”
1985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根据《森林法》和林业部《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
暂行规定》,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报送山东省森林采伐限额报告》。报告中说:
山东非产材省,近年来林木资源有所增加,也采伐一些木材,但都是群众自采自用
的杨木、刺槐木小径级材,基本上没有可供国家建设用的商品材。核定的采伐限额
是农民自采自用的限额。制定和核定的森林采伐限额标准,是根据1983年开始进行
的林业区划和1984年国营林场二级经理调查的资料推算的。全省用材林生长率为15.
4%(平原地区20%,山丘地区10%左右)。木材采伐主要根据“七五”期间木材蓄
积量、年生长量和民需用材的增加而确定的。山东从1987年到1990年森林采伐限额
为235.4万立方米(立木蓄积量),以后将根据资源消长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每5年
调整一次。各市、地都根据各自的采伐限额,逐级分配,落实到基层单位。在采伐
限额执行期内,各市、地每年将采伐执行情况和整个林木资源消耗情况向省政府报
告一次,各级发放的采伐许可证,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如因特殊情况必须
超过限额,需经省林业厅审核,林业部批准。
1987年4月,国务院在批转林业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采伐限额审
核意见报告的通知中,同意山东森林年采伐限额为235.4万立方米(立木蓄积量)。
其中济南市2.86万立方米,青岛市5.71万立方米,淄博市4.30万立方米,枣庄市7
.15万立方米,东营市1.41万立方米,潍坊市20.00万立方米,烟台市18.50万立方
米,济宁市21.40万立方米,德州地区25.50万立方米,惠民地区7.15万立方米,临
沂地区43.00万立方米,泰安市17.10万立方米,菏泽地区35.70万立方米,聊城地
区18.57万立方米,国有林(包括国有林场、农场、公路、河渠等所有国有林木)7.
15万立方米。
1987年12月,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在《关于保护和发展林木资源的
通知》中,重申要严格执行林木资源采伐限额制度,并对1985年以来发生的无证采
伐、超批准限额采伐和各级领导擅自批准的采伐等乱砍滥伐案件进行认真清查,对
主要责任者严肃处理。要认真落实采伐限额制度,对省下达的“七五”期间年森林
采伐限额指标,各市、地、县都要分年度落实到乡镇,从严掌握,不经国务院或授
权单位批准,不得突破。要严格执行采伐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森林(农
民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除外)都必须报请当地林业部门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
证,按照批准的树种、材种、数量、采伐方式、地点、时间实施采伐,并按规定时
间、标准完成更新造林。否则,要按照《森林法》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进
行处罚。
第二辑 木材管理
建国前,木材主要是市场交易,政府无木材经营管理机构和管理法规。
1950年,省农林厅林业局下设木材公司。1955年,省林业厅下设经营处,作为
省木材计划调拨的行政单位。1958年木材公司划归省物资局,1959年林业厅下设森
工处,主要负责省内木材采伐管理、木材加工、综合利用等业务,“文化大革命”
期间业务中断。1980年恢复省林业厅,主管木材采伐和市场管理以及部分木材加工
工业。
1950年11月,林垦部召开全国木材会议,决定自1951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木材统一调配,把木材生产和流通逐步纳入计划轨道。1952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
府转发《华东区木材管理办法》,1955年11月和12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先后公布
《山东省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但木材管
理混乱状况没能很好改观。各地木业社和不少国营、公私合营厂矿及其他用材单位,
不经批准,自行挂牌,大量收购木材。有的利用社员怕树木无代价入社的心理,鼓
动社员杀树,压价收购;木材公司和供销社,在收购和代购木材时,不分材种、规
格,有卖就买,工商部门和林业行政部门对采购木材用户审查不严,轻率批复,引
起群众滥伐、盗伐。
1956年3月11日,省林业厅、省手工业管理局、省工业厅联合下达《立即制止
有关单位非法收购木材的通知》。通知要求:(1)凡公私企业、手工作坊、木材加
工生产合作社等单位所需木材,应遵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1955年12月27日颁发的《
山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一律向附近国营木材公司、供销社或
已在政府登记的私营木商购买,如国营木材公司、供销社无货时,可由当地县、市
工商行政部门开具证明,经产地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委托供销社代购或自行采购;
(2)凡经批准收购的单位,坚决执行国家牌价,无牌价应由当地工商行政干部负责
适当掌握,严禁抬价、压价、拉价;(3)收购中发现木材来源可疑,应追查。针对
木材市场情况,1956年3月26日,省林业厅、省供销社和省商业厅联合下达了《严
格木材收购规格和用户自购木材批准手续问题的通知》,要求收购木材,一要有一
定规格,如楸木小头直径不小于20厘米,杨木不小于15厘米,杂木不小于6厘米,
果树限于衰老树;二要有工商行政部门证明,林业行政部门批准。
1957年10月,山东省林业厅又针对当时林木采伐与木材市场混乱的情况,向省
人民委员会呈送《关于林木采伐与木材市场管理混乱情况的报告》,经省人民委员
会批准,重新修订《山东省木材市场管理办法》,将山东省出产之木材列入第二类
物资,由木材公司或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
1985年1月,省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10项政策,作出
有关木材采伐的规定:“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
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木材收购部门可以用换购合同的形式收购部分
木材。砍伐须经政府批准,严禁乱伐滥砍。”
1985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根据《森林法》和林业部《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
暂行规定》,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报送山东省森林采伐限额报告》。报告中说:
山东非产材省,近年来林木资源有所增加,也采伐一些木材,但都是群众自采自用
的杨木、刺槐木小径级材,基本上没有可供国家建设用的商品材。核定的采伐限额
是农民自采自用的限额。制定和核定的森林采伐限额标准,是根据1983年开始进行
的林业区划和1984年国营林场二级经理调查的资料推算的。全省用材林生长率为15.
4%(平原地区20%,山丘地区10%左右)。木材采伐主要根据“七五”期间木材蓄
积量、年生长量和民需用材的增加而确定的。山东从1987年到1990年森林采伐限额
为235.4万立方米(立木蓄积量),以后将根据资源消长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每5年
调整一次。各市、地都根据各自的采伐限额,逐级分配,落实到基层单位。在采伐
限额执行期内,各市、地每年将采伐执行情况和整个林木资源消耗情况向省政府报
告一次,各级发放的采伐许可证,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如因特殊情况必须
超过限额,需经省林业厅审核,林业部批准。
1987年4月,国务院在批转林业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采伐限额审
核意见报告的通知中,同意山东森林年采伐限额为235.4万立方米(立木蓄积量)。
其中济南市2.86万立方米,青岛市5.71万立方米,淄博市4.30万立方米,枣庄市7
.15万立方米,东营市1.41万立方米,潍坊市20.00万立方米,烟台市18.50万立方
米,济宁市21.40万立方米,德州地区25.50万立方米,惠民地区7.15万立方米,临
沂地区43.00万立方米,泰安市17.10万立方米,菏泽地区35.70万立方米,聊城地
区18.57万立方米,国有林(包括国有林场、农场、公路、河渠等所有国有林木)7.
15万立方米。
1987年12月,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在《关于保护和发展林木资源的
通知》中,重申要严格执行林木资源采伐限额制度,并对1985年以来发生的无证采
伐、超批准限额采伐和各级领导擅自批准的采伐等乱砍滥伐案件进行认真清查,对
主要责任者严肃处理。要认真落实采伐限额制度,对省下达的“七五”期间年森林
采伐限额指标,各市、地、县都要分年度落实到乡镇,从严掌握,不经国务院或授
权单位批准,不得突破。要严格执行采伐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森林(农
民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除外)都必须报请当地林业部门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
证,按照批准的树种、材种、数量、采伐方式、地点、时间实施采伐,并按规定时
间、标准完成更新造林。否则,要按照《森林法》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进
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