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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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初,德国人在青岛造林时制定《森林保护法律》,其中规定“凡在森林
附近吸烟者,或投弃燃烧物余烬于林地者,处以1元以上,20元以下之罚金,无力
交纳者,则代以二周以下之拘留”。民国时期虽有护林规定,但对防止森林火灾重
视不够。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府重视护林防火,1942年胶东行署联合办事处颁布
的《树木保护法》中即有“林木附近不得放火”的规定。1948年,山东省政府在《
关于保护与奖励培植林木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为防止火灾毁坏林木,严禁燃
烧野草,故意放火成灾者,依法惩办”。
  建国后,防火仍作为护林的主要内容。对故意纵火犯,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
惩处。如1951年4月,栖霞县后亭口村娄仁忠,故意纵火报复,烧毁山林280亩,被
依法判处死刑。1953年,省人民政府在转发林业部《护林防火指示的通知》中,提
出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务院《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指示》要求,“按行政区划,实行
分区分段负责制,严防森林火灾”。应通过各种会议,加强群众护林防火教育,使
群众自觉遵守护林防火纪律,不烧垦、不玩火。有山林的地区,应在防火季节,组
织护林小组,轮流巡逻,特别警惕反革命分子纵火烧山。对护林模范人物,应予以
适当奖励与表扬。对纵火烧山的分子,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处理。为统一与
加强山林防火的具体领导,比较大的林区各有关县长要定期检查督促,如遭火灾,
除采取紧急措施迅速扑灭外,并应及时上报。1954年春发生山林火灾102次,烧毁
山林7.3万亩。为此,省林业厅要求除各级领导加强护林防火领导外,重点林区成
立护林防火指挥部,整顿提高原有乡村护林委员会,各大林场着手开辟防火线(道)
和设立 望台,以后山林火灾次数和燃烧面积迅速下降。1958年,省监察厅、农业
厅、林业厅对黄河孤岛的林木火灾进行联合调查,加强了全省护林防火的宣传,全
省出现了30个无森林火灾县(有山林县),直到1979年没出现大的火灾,火灾次数也
大为减少。1980年以后,随着山林分散管理,山林火灾上升,1981~1982年省林业
厅连续发出护林防火通知,但火灾仍有增无减。198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切实加强
护林防火的通知》,省政府及时发了传真电报通知,要求各地迅速落实防火措施。
省林业、公安、文管等部门派出5个检查组,到泰山、孔林等旅游点及火灾严重的
淄川、邹平县及鲁山、原山、徂徕山等国营林场检查防火措施。1987年6月,国务
院发布《关于大兴安岭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理决定》后,省政府批转了省林业厅《关
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意见的报告》,8月,省林业厅设立公安处,年底,省成立了
护林防火指挥部,由副省长马忠臣任指挥,济南军区、省军区、省林业厅、省公安
厅负责人任副指挥,全省先后有1市林业局设立公安科,46个县设立护林防火指挥
部,56处国营林场设立公安派出所,在编公安干警232人,护林员10万多人。全省
装备电台22部,对讲机54部,摩托车10辆,灭火指挥车7辆,风动灭火机400台。
1988年1月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颁布后,省制订了《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
例〉办法》,省政府发出了《关于加强护林防火防止山林火灾的紧急通知》,决定
每年2月20日至5月底全省开展百日无森林火灾安全活动,并拨基建经费138万元和
专用经费100万元,用于国营林场修建 望台、护林房、林道和增购防火设备。到
1988年底,全省有9个市、地和29个市、县(区)设立了公安处(科),15个市、地和
110个市、县(区)建立了护林防火指挥部,1570个乡镇和34745个村建立了护林防火
小组,65个国营林场建立了林业公安派出所,有公安干警436人。有3个市、地,26
个市、县和482个乡镇成立了联防组织。全省有临时扑火队1.3万个,人员35万名。
全省有防火公路563公里,林道1822公里,防火线1077公里,通信线路822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