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二、猎枪管理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林业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9/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9/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9/article/19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9/article/19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严格猎枪管理,1984年林业部发出《关于猎枪弹具 定点生产和经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成立了林业部猎枪弹具经销中心。根据林业 部要求,省林业厅、省公安厅同年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对猎枪必须严格控制。 在省内不设猎枪、弹具(包括各种猎枪、狩猎用小口径步枪、麻醉枪及其装具、弹 具……)经销点。凡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和公安部门同意的经营猎枪的单位和个人, 今后一律不准经营,各需要猎枪、弹具的单位,需经县以上林业部门的批准同意, 提出计划,由县以上林业局报市、地林业局汇总,报省林业厅物资站,统一向林业 部猎枪、弹具经营中心申报,统一组织供应。省物资供应站及其他经销点每年把销 售的猎枪、弹具按品种、数量和销售单位汇总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省林业厅物 资站自经销猎枪以来,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至1988年底,已售出猎枪近3000支,并 按规定印发了“猎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