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猎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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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严格猎枪管理,1984年林业部发出《关于猎枪弹具
定点生产和经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成立了林业部猎枪弹具经销中心。根据林业
部要求,省林业厅、省公安厅同年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对猎枪必须严格控制。
在省内不设猎枪、弹具(包括各种猎枪、狩猎用小口径步枪、麻醉枪及其装具、弹
具……)经销点。凡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和公安部门同意的经营猎枪的单位和个人,
今后一律不准经营,各需要猎枪、弹具的单位,需经县以上林业部门的批准同意,
提出计划,由县以上林业局报市、地林业局汇总,报省林业厅物资站,统一向林业
部猎枪、弹具经营中心申报,统一组织供应。省物资供应站及其他经销点每年把销
售的猎枪、弹具按品种、数量和销售单位汇总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省林业厅物
资站自经销猎枪以来,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至1988年底,已售出猎枪近3000支,并
按规定印发了“猎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