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护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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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民间有人于每年春季书写“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盼母归”的标语,
劝人莫在繁殖季节伤害鸟雀。农民也有杀害燕子要瞎眼的传说。但由于没有具体的
法制和施法机构,收效甚微。
  山东最早的保护鸟兽法令是1905年德国人强占青岛后颁布的《保护滋生飞禽章
程》、《保护滋生走兽章程》和1910年的《更正保卫滋生走兽章程》等。规定“禽
鸟、禽卵不准损坏搜拿,不准捕获雏鸟,并不准将禽巢、禽卵、雏鸟索价售卖”,
“如有违背此章者,一经查出,应即罚缴洋银75元之多,如无力缴洋者,即监押至
六礼拜之久。犯者如系华人,亦可笞责五十之多”。德国人还从外地运进鸟类,纵
之山野,以除治森林虫害,此法令虽然有效,但范围仅限于胶澳租借区。山东其他
地区野生鸟兽,长期任人捕猎。
  建国后,国家先后颁布了一些保护鸟类的法令和政策,《宪法》、《环境保护
法》、《森林法》、《刑法》等都有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山东对中央有关保护野
生动物的法令政策都作了贯彻。如1978年省林业厅、团省委、教育厅等几个单位联
合下达了《关于保护鸟类的联合通知》。1982年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部等部门关
于加强鸟类保护执行中日候鸟保护协定的请示通知》精神,省政府下文批转了省林
业厅、省环保局、省城建局、省文化局、省科学院、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外贸
局、省外事办公室、团省委、省军区等单位《关于加强鸟类保护的报告》,要求各
地贯彻执行中日候鸟保护协定。并确定每年4月23日至29日为山东省的“爱鸟周”。
1983年1月,省林业厅在日照县召开了全省鸟类保护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提高了各
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并采取了积极措施。省林业厅林木保护站为野
生动物管理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并成立了群众组织山东省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每
个市、地、县都设立专职人员负责这一工作,有关领导经常过问并列入议事日程。
青岛市每年在鸟类迁徙季节组织护鸟队,撤销了鸟类收购点。长岛县关闭了黑山岛
鸟肉罐头厂。烟台、青岛、济南、淄博、聊城等市、地和一些县都先后发布了保护
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的布告、条例。这些布告、条例中对国家规定保护的珍稀野生
动物,都明确规定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猎捕、
买卖和运输,对违反者依法处理。案例如下:
  1985年12月11日,日照市奎山乡魏庄村民汪堂友枪杀一只重达7.35公斤的大天
鹅,并剥食其肉,受到市政府没收枪支、罚款50元的处罚。
  1985年12月1日,平邑县庞庄乡生庄村民常存志用土枪打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白鹳两只,按有关规定本应严肃处理,但事情发生后能主动上报,承认错误,给予
从轻处理,免于刑事处分,责令写出检讨,没收枪支,罚款20元。
  1986年3月10日,汶上县、东平县和梁山县的吴玉荣、杨桂福、董吉宝、高连
山在垦利县境内一次打死16只天鹅和4只灰鹤,垦利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条规定,对吴玉荣等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零六个月和拘留六个月的刑事处分。
  梁山、东平县两农民在黄河口违法猎杀16只天鹅被判刑后,梁山县极为重视,
迅速采取措施,保护珍禽益鸟。除在区、乡(镇)党委书记会议上宣读这一事件的报
道外,要求各区、乡(镇)加强法制教育和爱鸟护鸟宣传教育。县林业局、公安局又
组织联合调查组,到违法猎杀天鹅的两位农民所在村进行调查,在宣讲国家有关法
令的同时,对全村猎枪一一登记造册,限期召回另外两名在外猎鸟农民,并研究制
定了猎枪管理办法和鸟类保护办法。
  无棣县呈口盐场傅山子等3人于1983年猎杀大天鹅3只,并私自出售。无棣县政
府获悉后,没收猎杀者枪支,处以罚款,并通报全县,同时给检举揭发人以表扬奖
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