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国社(队)合营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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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国社合营
  国社合营林场即在集体的土地上,由国家投一部分资金,群众出劳力、种苗造
林,林权共有,所产木材按比例分成,基本上仍为集体所有。
  1961年至1962年春,根据全国林业工作会议部署,山东先在部分县开展国社合
营林场试点,因规定国家原木分成比例高达90~95%,社队有意见未能全面展开。
1962年7月,中央南方林业工作会议对原木分成比例进行调整。同年11月华东林业
会议,增加了山东国社合营的投资,山东于1963年又召开了全省专员、县长会议作
了全面布署,省林业厅制订了《关于发展国社合营速生用材林的意见》,进一步明
确国社合营造林的意义和方法,国社合营造林在全省范围内展开。国家投资和木材
分成方法有两种,一是造林、营林费用完全由国家投资,生产队出劳力,原木7∶3
分成(国家大头);二是国家出一半投资,生产队出劳力,原木3∶7或2∶8分成(国
家小头)。当年完成投资842800元,造林71300亩,抚育3600亩次。到1966年“文化
大革命”期间,国家投资中止,大部合营林场调整了分成比例,有的自行解散。

二、第二次国社(队)合营
  1973年在惠民、德州、聊城、菏泽4个平原地区和济宁地区部分平原社队新发
展国社(队)合营林24万亩,改变了以前实行甲、乙种形式的方法,一律由国家每亩
投资10元,一次投足,由社队负责育苗、种树、管理,木材收益国家与社队2∶8分
成。
  1975年对全省国社合营造林作了调查核实。从1962年至1975年,全省先后国社
合营造林107万亩(与有关社队签订甲乙两种合同的90余万亩),到1975年保存70余
万亩。有的已成林成材,开始采伐。
  国社合营存在的问题:一是组织不健全,放松了管理,有的县损失很大;二是
树种选择不当,小老树林多;三是管理混乱,尤其是国家投资中断后,原合同废除,
新合同没能签订,引起了滥伐和毁林开荒。当时曾下达通知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
考虑国家投资,按国二队八调整合同,明确权属和收益分配。社队不愿合营的,可
退回投资。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未能完全落实。

三、第三次国社(队)合营
  1981年,林业部与山东省合营营造速生丰产林,合营林包括国营林场及林场周
围宜林地较多的社队。投资标准:国营林场造林,林业部每亩投资100元,省平均
每亩投资23元,共123元。国社合营造林,林业部每亩投资50元,省不再投资。产
材标准,不论国营、国社合营平均每亩10年产材10立方米。产品收益分配:木材50
%归国家分配,其余50%归造林社队。木材收入,在扣除生产发展基金和木材生产
成本后,其余部分按国家规定办理。
  1981年一期工程先在菏泽、聊城、德州3地区试点,1984年安排国社合营造林1
万亩,实际完成14075亩,国家投资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