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二、专业队林场 1988年山东省乡(镇)村办林场基本情况表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林业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9/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9/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9/article/16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9/article/16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和林木折价入社,生产资料已为集体所有,收益完全按劳 分配,取消土地分红,林业生产的组织形式主要是林业队和社队办林场。 (一)大队林场。是生产大队从各生产队按比例抽调劳力,经营大队所有的山林, 收益按劳力比例分到生产队,林业队员回本生产队参加分配。大队林业队的优点是 大队可以统一规划,经营管理本大队的山林,这是山东从1956年高级社起到1980年 的主要劳动组织形式,队员长年从事林业生产劳动,能培养其事业心和提高生产技 术。缺点是林业生产收益和林业队员自己本身利益联系不密切。同样从事林业生产 劳动的人员,因回本生产队参加分配,林业队员的收益不同,限制了林业队员的劳 动积极性。 (二)生产队林场。多为季节性临时组织,有的为常年专业队,相当于生产队的 一个作业组,和农活一样参加评工记分,参加本生产队分配。优点是生产队统一安 排林活和收益分配,劳动成果和本身利益联系密切,缺点是多为临时组织,队员不 固定,组织不巩固,对大面积造林和林业生产的常年作业不利。 (三)社办林场。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随着“政社合一”体制的建立和集体经 济的壮大,开始出现了社办林场。当时社办林场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公社所属大队无力经营的荒山(滩),由公社收为社有,或公社付出山价 征购办起林场,如茌平县菜屯公社1958年10月建了有180多个劳力组成的社办林场, 把本社范围内4400多亩沙滩地划归林场,全场划为六个生产队(四个林业队,二个 农业队),实行分片经营,统一核算,场部对生产队实行“四固定”(劳力、牲畜、 农具、地块)和包干奖惩责任制度;在林业生产上实行“五包一奖”(包栽、包活、 包管、包护、包工分、加奖励);果品生产实行“两包一奖”(包工、包产、加奖励) ,以鼓励超额完成计划。农业生产队在利用林地间隙种粮食、蔬菜,实现粮菜自给 的同时,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增加社员收入,并为林业提供肥料,促进林业发展。 在劳动管理上,生产队建立了小组作业、小段计划、小段包工、小段验收制度,调 动了社员积极性。这个场成立五年,造用材林、防护林3352亩,编条林409亩,栽 果树2700株。 另一种是原属公社所有荒山、荒滩,公社化后办起的社办林场,如泰安市道朗 公社的白马寺林场,解放前系白马寺庙产,解放后收归区所有,曾采取比例分成的 办法,委托几个村代管,长期没有造上林。1958年10月建社办林场后,站(公社林 业站)场合一,公社林业站站长任林场场长和支部书记,林业站技术员兼林场技术 员,以林场为基点指导全社林业工作。林场贯彻“以林为主,林粮结合,多种经营” 的方针,在大力发展林业生产的前提下,注意蔬菜的生产和发展,粮菜自给,多种 经营增加收入,林场工人实行工资制。建场一年多即造林1040亩,对原有林也进行 了抚育管理,山草和修枝量增加,影响到周围12个生产队相继建队办林场12处。 公社化办起的社办林场,多是在“一大二公”思想指导下平调生产队的土地和 劳力办起的。1961年在落实政策时多退赔给生产队。1963年全国又掀起社社办三场 (农场、林场、畜牧场)高潮,社办林场又迅速发展,到1975年全省社办林场已发展 到512处,经营面积27.9万亩,1978年经营面积扩大到89.3万亩。此外,还有少量 公社和大队联办林场,大队和大队联办林场等组织形式,山权、林权、投资、分配 由有关方协商办理。 (四)乡(镇)村办林场。1980年下半年,由于农业体制的改变,有些地方的社、 队办林场政策落实较慢,对场员收入分配等没有及时妥善解决,加之多种经营开展 不好,收入不高,致使一部分社队林场出现了转向、减员以及解散的情况。1982年 12月后政社分开,原社队办林场的体制形式,改为乡(镇)办林场、乡(镇)村联办林 场、村办林场、村联办林场等,经营管理多沿用以前的办法。1984年,在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后,全省积极推广了以家 庭承包为主要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对那些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收入低、场员思 想不稳定、林木生长不良的林场,采取招标的办法,承包给户或联户、专业组经营 管理,并鼓励专业户在面积较大的荒山、荒滩上办林场。 村户联办林场:山(滩)权归属村,林权归属村和户,村对林场有一定的领导权, 主要由户组织人员经营管理,收益户、村按比例分成。 户联办林场:山(滩)权归属村,将原林场的林木、柴草等附属物和房屋、机械 等固定资产折价归联户,或联户在大片荒山上造林办场,由联户组织人员经营管理, 收入全归联户。 由于责任山和自留地的扩大,集体林场又发生了不少变化,1984年乡办林场 427处,1988年降至302处;乡(镇)村办林场由278处降至86处;村办林场由4179处 降至3330处。1988年后,为调动个体和集体两个积极性,又推行双层管理体制。在 林权不变的情况下,采用集体经营形式,创办多种形式的集体林场。1988年乡(镇) 村办林场情况见表5-4。 1988年山东省乡(镇)村办林场基本情况表 表5-4 ┌─────────┬────┬───┬────┬────┬───┐ │项目 │合计 │乡镇办│乡镇村办│村办 │村联办│ ├─────────┼────┼───┼────┼────┼───┤ │一、林场个数(个) │3856 │302 │86 │3330 │138 │ ├─────────┼────┼───┼────┼────┼───┤ │二、经营面积(亩) │2242520 │345327│144088 │1620380 │132725│ ├─────────┼────┼───┼────┼────┼───┤ │其中:林地面积(亩)│1955122 │281890│107011 │1453438 │112783│ ├─────────┼────┼───┼────┼────┼───┤ │宜林面积(亩) │211060 │27500 │34542 │141615 │7403 │ ├─────────┼────┼───┼────┼────┼───┤ │三、年末总人数(人)│50139 │5465 │1026 │42247 │1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