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业队林场 1988年山东省乡(镇)村办林场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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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和林木折价入社,生产资料已为集体所有,收益完全按劳
分配,取消土地分红,林业生产的组织形式主要是林业队和社队办林场。
  (一)大队林场。是生产大队从各生产队按比例抽调劳力,经营大队所有的山林,
收益按劳力比例分到生产队,林业队员回本生产队参加分配。大队林业队的优点是
大队可以统一规划,经营管理本大队的山林,这是山东从1956年高级社起到1980年
的主要劳动组织形式,队员长年从事林业生产劳动,能培养其事业心和提高生产技
术。缺点是林业生产收益和林业队员自己本身利益联系不密切。同样从事林业生产
劳动的人员,因回本生产队参加分配,林业队员的收益不同,限制了林业队员的劳
动积极性。
  (二)生产队林场。多为季节性临时组织,有的为常年专业队,相当于生产队的
一个作业组,和农活一样参加评工记分,参加本生产队分配。优点是生产队统一安
排林活和收益分配,劳动成果和本身利益联系密切,缺点是多为临时组织,队员不
固定,组织不巩固,对大面积造林和林业生产的常年作业不利。
  (三)社办林场。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随着“政社合一”体制的建立和集体经
济的壮大,开始出现了社办林场。当时社办林场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公社所属大队无力经营的荒山(滩),由公社收为社有,或公社付出山价
征购办起林场,如茌平县菜屯公社1958年10月建了有180多个劳力组成的社办林场,
把本社范围内4400多亩沙滩地划归林场,全场划为六个生产队(四个林业队,二个
农业队),实行分片经营,统一核算,场部对生产队实行“四固定”(劳力、牲畜、
农具、地块)和包干奖惩责任制度;在林业生产上实行“五包一奖”(包栽、包活、
包管、包护、包工分、加奖励);果品生产实行“两包一奖”(包工、包产、加奖励)
,以鼓励超额完成计划。农业生产队在利用林地间隙种粮食、蔬菜,实现粮菜自给
的同时,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增加社员收入,并为林业提供肥料,促进林业发展。
在劳动管理上,生产队建立了小组作业、小段计划、小段包工、小段验收制度,调
动了社员积极性。这个场成立五年,造用材林、防护林3352亩,编条林409亩,栽
果树2700株。
  另一种是原属公社所有荒山、荒滩,公社化后办起的社办林场,如泰安市道朗
公社的白马寺林场,解放前系白马寺庙产,解放后收归区所有,曾采取比例分成的
办法,委托几个村代管,长期没有造上林。1958年10月建社办林场后,站(公社林
业站)场合一,公社林业站站长任林场场长和支部书记,林业站技术员兼林场技术
员,以林场为基点指导全社林业工作。林场贯彻“以林为主,林粮结合,多种经营”
的方针,在大力发展林业生产的前提下,注意蔬菜的生产和发展,粮菜自给,多种
经营增加收入,林场工人实行工资制。建场一年多即造林1040亩,对原有林也进行
了抚育管理,山草和修枝量增加,影响到周围12个生产队相继建队办林场12处。
  公社化办起的社办林场,多是在“一大二公”思想指导下平调生产队的土地和
劳力办起的。1961年在落实政策时多退赔给生产队。1963年全国又掀起社社办三场
(农场、林场、畜牧场)高潮,社办林场又迅速发展,到1975年全省社办林场已发展
到512处,经营面积27.9万亩,1978年经营面积扩大到89.3万亩。此外,还有少量
公社和大队联办林场,大队和大队联办林场等组织形式,山权、林权、投资、分配
由有关方协商办理。
  (四)乡(镇)村办林场。1980年下半年,由于农业体制的改变,有些地方的社、
队办林场政策落实较慢,对场员收入分配等没有及时妥善解决,加之多种经营开展
不好,收入不高,致使一部分社队林场出现了转向、减员以及解散的情况。1982年
12月后政社分开,原社队办林场的体制形式,改为乡(镇)办林场、乡(镇)村联办林
场、村办林场、村联办林场等,经营管理多沿用以前的办法。1984年,在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后,全省积极推广了以家
庭承包为主要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对那些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收入低、场员思
想不稳定、林木生长不良的林场,采取招标的办法,承包给户或联户、专业组经营
管理,并鼓励专业户在面积较大的荒山、荒滩上办林场。
  村户联办林场:山(滩)权归属村,林权归属村和户,村对林场有一定的领导权,
主要由户组织人员经营管理,收益户、村按比例分成。
  户联办林场:山(滩)权归属村,将原林场的林木、柴草等附属物和房屋、机械
等固定资产折价归联户,或联户在大片荒山上造林办场,由联户组织人员经营管理,
收入全归联户。
  由于责任山和自留地的扩大,集体林场又发生了不少变化,1984年乡办林场
427处,1988年降至302处;乡(镇)村办林场由278处降至86处;村办林场由4179处
降至3330处。1988年后,为调动个体和集体两个积极性,又推行双层管理体制。在
林权不变的情况下,采用集体经营形式,创办多种形式的集体林场。1988年乡(镇)
村办林场情况见表5-4。

  1988年山东省乡(镇)村办林场基本情况表
表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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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合计  │乡镇办│乡镇村办│村办  │村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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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场个数(个) │3856  │302  │86   │3330  │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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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面积(亩) │2242520 │345327│144088 │1620380 │13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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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林地面积(亩)│1955122 │281890│107011 │1453438 │112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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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林面积(亩)   │211060 │27500 │34542  │141615 │7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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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末总人数(人)│50139  │5465 │1026  │42247  │1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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