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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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私合作造林。建国初期国营林场或造林局为迅速消灭荒山、荒滩,保持
水土,改良土壤,增加林产品,通过各种形式和附近群众合作造林,制订各种规约、
办法,签订合作书。1951年昌潍专署各林场通过林业积极分子训练班,和附近群众
制订《公私合作造林规约》、《公私造林股员权利义务》、《公私使用造林入股分
红办法》、《封山护林公约》和《公私合作造林合同样式》等文件。
  由于解放不久,群众对这一造林组织形式仍多顾虑,怕造林后林权归国家,自
己白出力,造林成活率很低。到1953年即把国营造林和群众造林分开。
  (二)群众合作造林。即在自愿两利、合理等价的原则下,利用村有、私有或承
领公有荒山(河滩)造林。
  1951年8月第二次全省林业工作会议上,郭子化副省长讲话时指出:“合作造
林可以村为单位,向政府领取山荒造林,由全村统一领导,组织合作经营,或自愿
分组经营,人人都有入股参加造林的机会,都有收益的权利。”
  1953年全省林业工作计划中也明确指出:“在互助合作的基础上,广泛组织群
众合作造林和普遍护林、护山。”省林业局制订的《群众合作造林暂行办法》规定
群众合作造林应在自愿两利合理等价的原则下,利用村有、私有荒山、河滩或承领
公有荒山、河滩开展造林业务。凡参加造林的劳动者,均为造林组组员或合作社社
员,按劳力折工入股。每一组员或社员发给股票一张,于每季造林之后,按照记工
证记载的工数,折股登入股票。造林地的收益除提出一部分作为护林、抚育或其他
费用开支外,其余计股分配。
  (三)临时林业互助组。即在农业互助组内换工造林,所造林木归山(滩)主所有,
这是初级林业生产组织形式,1949~1954年昌潍、聊城地区较多。其优点是解决了
个体造林的劳力困难,缺点是林地分散,不能统一规划实行有计划地造林。
  (四)农林互助组。荒山(滩)入股,农林统一管理,分别经营,分别记帐,按照
土地、劳力分红,这是建国初期林业合作造林的基本组织形式,数目多而普遍。这
种形式的优点是能合理利用劳力,调动农民积极性,并能使农林相应协调发展。缺
点是林地分散,力量薄弱,不能有计划地合理营林,组织不太巩固,常常出现“春
组织,夏垮台,明年重另来”的现象。
  农林合作荒山(滩)入股办法,一般是评级作股,按土2劳8(或土1劳9)比例分红,
劳力采用死分活评及小包工办法评分作股,一般10分为一股,种苗入股根据种苗价
值折算,等于一个劳力的值即作为一股。
  (五)林业(农林牧)生产合作社。有两种形式:一是林业生产合作社,一般是在
公私合作造林或以村为单位集体造林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即私有山林入股,按劳
评工记分,土劳按比例分红,一般以村为单位组织而成。优点是将林业列入整体规
划,合理利用山滩,加快林业发展速度,缺点是农林合一,在农忙季节林活很容易
被挤掉。另一种是农林牧生产合作社,即山林折价入股,农林牧统一经营,林业合
作社加上农业和牧业。经营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农林牧统一经营,统一管理,一块
结算,当年分红;另一种是农林牧统一管理,分工分业经营,各记各帐,各分各红。
这是一种综合性的生产组织,能合理安排农林牧业生产和使用劳力,充分发挥土地
潜力,是一种生产资料仍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互助合作组织。
  (六)村有林。建国初期,村有荒山(滩)由村林业委员会领导,每逢造林季节按
户劳力拨工造林,林权属村所有,收入按户或按劳力平均分配。这种形式易形成大
呼隆造林,效果一般不好,很快为其他形式所代替。
  建国后的互助合作造林,显示了农民组织起来造林的优越性。黄县西羔村林业
合作社,在4000亩海滩上进行了造林,制止了风沙侵袭,使1200余亩农田获得丰收。
在山区也相继涌现出莱芜老君堂、新泰黄花岭、平邑大埠槐等典型。全省造林成活
率也由1950年的65%提高到1952年的68%,有的达80%以上。全省造林面积的比重
也发生变化,群众合作造林比重上升,1949年国营造林占造林总面积的71.7%,公
私合作造林占11.6%,群众造林占7.1%,私人造林占9.6%;到1952年国营造林比
重降到3.4%,公私合作造林占14.7%,群众合作造林占59.7%,私人造林占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