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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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集体林始于民国初。1916年,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林业公会规则》称:
“凡乡村邻近之官山及公有之山,均责该村民,按照规则,广为劝导,组织公会,
合力造林。”指令首先在津浦、京汉铁路沿线推行。
  山东是推行林业公会的重点省,各县均设有林业公会。泰安县从1921年起到
1926年共成立林业公会67处。历城县林业公会,有记载的计有邵而、龙窝、育才、
打虎山、富村、维新、怡泉林业公会等。
  林业公会成绩较显著者唯举掖县。据掖县《劝业纪念碑》碑文(碑在掖县海庙
苗圃)中载,1921~1922年全县创办林业公会70余处,种树600余万株,植桑3万余
株,凿井1万余眼,筹设苗圃30余亩。以后3年间更于海庙附近拨官地40亩,又组建
林业公会40余处,植树1000余万株。
  滕县于1921年建林业公会,设总会一处,分会60处。莱芜县1920年林业公会最
多达200余处,1935年尚存63处,面积最大的60余方里,股金2000~3000元。
  民国时期山东政局动荡,林业公会多未能坚持始终,连林业公会先进县掖县也
是如此。据《山东农林报告》(1931年)称:“该县四乡植树久有基础,各乡皆有林
业公会,近来全县驻兵过多,林木砍伐太酷,而林业公会,亦渐就消灭,实属可惜。

  1929年国民政府农矿部即有“林业合作”决议案。1932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
森林法》,亦有“林业合作社”专章。由于山东重点推行林业公会、森林股份公司
以及私人领荒造林、民有林场等,有的虽有合作性质,但未加合作之名。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在革命根据地林业互助合作已有发展。1942年胶东
区行政主任公署发出的《关于冬季造林七条指示》中,即提出努力开展合作造林,
对林权、组织、领导、收益、分配、奖励、贷款等作了规定,1945年胶东行署发出
《关于种树造林的指示》,造林合作社纷纷成立,当年东海、西海、北海三专署植
树200多万株,造林4万余亩。同年在《关于开展海滩河岸造林办法的指示》中,动
员群众参加林业合作社,按照“集体栽植、集体保护、共同经营、共同受益”的原
则,开始成立公私合营、公私两利的海滩海岸林场,推动了胶东造林事业的发展。
  全省有计划地开展集体造林始于建国初。从1950年起就在沂、蒙、鲁、泰重点
山区组织公私合作造林。随着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公私合作造林已不适应林
业发展的要求。1951年在贯彻省政府分山确定山权、林权有关政策后,省制定了《
群众合作造林暂行办法(草案)》,使互助合作造林在50多个林业重点县开展起来。
据1952年统计,全省共有造林委员会、林业生产合作社6332处。1953年随着农业互
助合作的开展,开始把林业纳入农业合作社内。到1954年,全省农林综合性生产合
作社发展到555处(包括农林牧合作社40个),互助组24906个,林业合作社1975处,
林业互助组13007个,参加林业生产组社的农民已达980000人。1955年合作化开始
后,山东逐步以集体林场为主要的造林组织形式。1988年全省林业用地4100.4万亩
中,国有的仅占4.99%,集体的占9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