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隶属与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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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前,省林场都不是独立林业生产单位,而是林业机构附设。如1912年的济南
模范森林局成立后,设济南林场;1920年山东大林区办事处成立,设柳埠林场和药乡
林场;第三林务局在益都设青州林场;第四林务局在烟台设方山林场。1935年,林
务局调整为第一、第二林务局后,始明确两局专管省有林场造林、营林。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国营林场也非纯生产单位,主要是代
行行政机构职能。1944年,胶东区行政公署在《农村工作指示》中规定:国营林场
一是指导农民造林,二是计划各地造林,三是研究试验介绍各种树种及造林方法。
  建国初期的国营林场,仍负责一部分推动群众造林、营林业务的行政职能。
1953年,随着群众性造林运动的开展,县、区林业行政机构相继建立,以林场为主
发动群众造林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国营林场开始整顿为生产单位。其性质是社会
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林业生产单位,由国家投资,在国有土地上,在国家统一计划指
导下进行造林、营林。山东的国营林场全部是造林、营林的林场,木材采伐很少,
因此,尚不能实行企业经营,仍作事业单位管理,实行差额补助。其行政隶属关系
分省、地(市)、县级管理。
  1950年,省政府《保护及奖励培植林木暂行办法》中曾规定“大荒山面积在20
万亩以上者由省直接管理经营或委托专署经营之”。由于山东没有荒山达20万亩的
林场,没有拘于此规定。曾为省直接管理的林场有泰山林场、崂山林场、昆嵛山林
场、徂徕山林场、齐河园林场等。以上林场均先后下放到地(市)领导,到1963年全
省仅有林校的药乡实习林场为省直属国营林场。
  隶属地(市)管理的林场,建国初期较多,现由地(市)管理的林场有国营泰山林
场、徂徕山林场(泰安市辖)、昆嵛山林场(烟台市辖)、抱犊崮林场、鸡冠崮林场、
龙门观林场(枣庄市辖)、桑梓店园林场(德州地区辖)、济南市林场(济南市辖)、鲁
山林场、原山林场(淄博市辖)、海滨林场、刘公岛林场(威海市辖),其余为县辖。
不论地市辖还是县辖,林场性质和体制一样。另外,还有未列入省计划的县自办林
场,如惠民县湾头孙等林场,一般规模小,亦不固定。
  林场编制,1965年省林业厅制订一个意见。意见规定5万亩以上的场,定员10
~45人,一般30人;3~5万亩的场,定员8~12人,一般10人;1~3万亩的场,定
员5~9人,一般7人;0.5~1.0万亩的场,定员3~6人,一般4人;0.5万亩以下的
场,定员2~5人,一般3人。此编制人员仅限于场长、书记、技术员、会计、政工、
事务等管理人员。林场人员编制虽有原则规定,但各地均未能严格执行,一般是非
生产人员配备较多,机构臃肿,降低了工作效率。关于林场建制,省内国营林场一
般面积较小,管理机构比较简单,一般万亩以下的只设一级管理机构。为施工方便,
在部分地段设施工队,这样的场116处;面积较大的场,在场级以下设分区(或称管
区、分场、营林区)。分区按自然地形划分,管理面积5000亩左右,多至二三万亩。
全省设分区机构的林场30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