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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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清以前,山东林业主要以私有林为主,另有少量村所有、宗族所有、寺庙所
有林。19世纪末,山东开始出现国有林场、森林股份公司林场。20世纪20~30年代,
山东已有国有林场、省有林场、县有林场以及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森林股份公司林
场和集体性质的林业公会、林业合作社、私有林等多种林权形式的林场。由于国有
林场、合作林场规模小,仍以私有林为主,即个体农民零星植树和小片山岚,间有
少量寺院林和属于集团所有的公有林。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府在革命根据地也发展过
林业合作社之类的集体林业,但主要是保护农民私有林木和没收地主、富农山岚,
分给贫雇农发展林业。
  建国后,在三年恢复时期仍实行国有、集体和个体多种形式的林权体制,并开
始提倡林业互助合作、公私合作等多种集体性质的林业组织。1953年农业合作化开
始,个体林业逐步纳入集体经济轨道,国有林也有发展。1956年后,随着农村社会
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除国有林场外,主要是集体林场和小部分团体林,个体林业
仅限于宅旁院内、自留山(滩)和少量自留树。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农村经济体制,农民个体林业有所发展,
除宅旁院内植树范围有扩大外,还允许农民在自留地和责任田里经营少量林业,并
出现了承包集体山林的林业专业户。
  1988年统计,全省2401万亩林地中,国营林场面积仅占5.7%。但国有林生长
较好,且分布在全省主要山系的水源要地或海滩、河滩风沙地区,发挥着涵养水源、
保持水土和防风固沙的重要作用。集体林占全省林地面积的94%,是山东林业的主
要成份。个体林除小片自留山滩外,主要是村镇宅旁院内树木。全省村镇树6.61亿
株,按农村人口计,每人平均近10株,是山东自产木材的主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