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有计划大面积封山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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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期间,沂蒙山区和胶东丘陵多为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在发
动大生产的同时,大力倡导封山育林。1943年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发布的《
山东省保护林木暂行办法》中即规定,“现有之树林及封山得经村政委员会之决定,
逐年增殖扩大……”,“公有林、封山、村林等区域内,无论旧有或新辟,……只
准造林,不准开荒”,“封山村林必须砍伐时,必经区公所以上机关批准”,“封
山村林只准修理树枝,不准砍伐,其间所生柴草,只准定期刈割,不准放畜”。《
办法》共17条,有7条涉及封山,足见对封山之重视。
  原有“封场”较多的胶东,人民政府更重视封山工作,1942年8月胶东行政联
合办事处颁布《树木保护办法》,1943年胶东行署在《冬季植树造林的指示》中都
提出“爱护树株,不攀折,不放牧”的要求。
  1945年昆嵛山林场与周围社队联合成立护林委员会,制订了封山开山规定,要
求每年10月15日开山,准群众拾草,至明年3月15日封山;没有大组(一村为一大组,
村长为大组长)通过,不准进山砍柴,公约一直执行到60年代,对昆嵛山的护林起
到很大作用。
  1948年末,山东省政府在《关于保护及奖励培植林木暂行办法》中,强调封山
育林,不准开荒。威海市和胶东西海专署都制订了护林公约,开展封山护林、育林。
1949年胶东行署实业处总结推广乳山县垛山林场封山经验,在全区开展封山育林。
截至1949年,全省解放区共封山和育林710万亩,为建国后林业的恢复和发展奠定
了基础。
  建国初期,鉴于山东荒山面积大,水土流失严重,在全省提出“有林护林,无
林护山”的封山方针,并制订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在1949年省农林生产技术会议上
制订的《封山育林育草具体规定》中规定:凡山地倾斜在二十度以上之梯田及已开
垦荒地,仍准耕种,但应注意改良耕作方法,绝对禁止再开生荒;封山要有重点,
无论公私山林及天然落种可育成林木的都要封,但应划出一定牧场,封山后绝对禁
止随便入山挖树楂,刨树根。秋天开山时,只准用镰割草,不准用镢刨草,割草时
必须注意勿伤幼苗;春荒时群众进山挖菜,必须有组织有领导。为采集树种,不能
采折准备采种的树木花叶;封山必须进行深入宣传教育,政府并可颁布封山造林布
告。这个规定是建国初期具有法令性的封山育林文件。
  1950年11月,省又统一印制了《封山护林公约》,发至各山区张贴。《公约》
条文规定:(1)封山护林,人人有责,如有下列情况的不法分子应送政府给以适当
处分:放火烧山者,破坏公私山林的一切杂树幼苗及竹林古迹者。(2)公私林木禁
止刨草根、树根。(3)已封禁的山区,禁止乱放牲畜、割草、采石、掘土,如有特
殊情形及必要者,得由护林委员会呈请政府批准。(4)见有破坏而不捉者与破坏者
受同样处分。(5)伐木剪枝由护林委员商讨确定后,呈请政府批准方可施行。(6)封
山开山由区护林委员会决定之。在开山割草时,应保护一切树苗。(7)封山有显著
成绩者,按成绩大小作为选模条件之一,并呈请上级以物质或名誉奖励之。
  1950年11月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保护与奖励培植林木暂行办法》中,特别强
调了封山,规定“凡封禁之荒山、沙滩一律禁止刨草,但每到规定开山日期,让群
众上山割草,割草时不得损害草根及自然生小树”;“在封禁之山场、沙滩内,严
禁放牧,但政府须进行牲畜登记,有计划地划出一定牧场、牧道、水道,以便利群
众放牧牲畜,并须组织放牧人员,合理的实行分区轮流放牧”。
  建国初期的封山重点是鲁中南沂蒙山区和崂山地区,在胶东主要是扩大封山成
果。当时,群众生活困难,山区群众为维持生活,不得不刨草和开荒种地、放牧牛
羊。如沂山周围的“三刨”(春刨地蛋地、夏刨荞麦地、秋冬刨草根),胶东的“三
大堆”运动(即草堆、土堆和粪堆),都对封山有极大的破坏。因此,要封山首先要
从解决群众思想和实际问题入手。省要求各地首先调查了各村的牛羊数目,划出牧
场牧道,还把牛倌、羊倌组织起来,让他们参加村护林委员会。其次是规定开山割
草的时间和范围。开山又分“大开山”和“小开山”两种。“小开山”约在农历八
九月间,割草不能去根,且不许伤害小树;“大开山”则从农历十月间开始至次年
正月止,这个时间只有贫困户及劳动力少的人家,或是军、工、烈属可以去割草,
也是有组织的,不准拔草根或伤幼树。第三,教育农民结合封山,筑梯田、闸山沟、
筑小水库,以蓄水保土,养树育草,栽植收效快的灌木,逐年减少开荒面积。
  1950~1952年,全省共封山521万亩,其中育林57.8万亩;封滩85.8万亩,育
林19.91万亩。1953年以后,国家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人工造林有了较大发
展,结合封山,山区面貌初步改观,不但草长起来了,而且杂树、灌木丛生,有效
地保持了水土,增加了柴草收入。如沂山林场于沟造林站附近,过去每逢降雨,泥
沙顺流而下,自沭河发源地太婆顶至崖庄长10公里的河床全被淤平。封山后不但水
土流失减轻,而且河床刷深七八寸。沂水县杨庄乡8万亩荒山,封山后,境内九条
河流河床变窄,河槽冲深,河两岸5000亩农田免除水患,过去被沙压的1300亩农田
又恢复了耕种。胶东沿海海滩封滩造林后,也免除了风沙危害,扩大了耕地面积,
提高了粮食产量。
  山东的封山育林,多次受到林业部表彰,并在全国推广了山东经验。
  1960~1962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群众生活困难,上山“小秋收”,小开荒,
滥牧牛羊,成了生产自救的手段,使原封起来的山滩又遭破坏。三年调整期间,总
结了过去的教训,宣传推广了山东不同类型地区封山育林的成功事例。在山区主要
宣传枣庄市先封后造、先草后林的经验。该市从1964年到1965年,全市36万亩荒山
封了30万亩,不但增收了山草,而且保护了幼林。
  在丘陵地区,重点宣传推广了泰安县化马湾的经验。1961年该村实行封山封滩,
改放牧为“牛座槽,羊圈养”,在河滩栽上杨、柳、刺槐,田埂和路旁栽满紫穗槐。
封山封滩3年后山坡和河滩长满了林木和杂草,控制了水土流失,还促进了农、牧
业的发展。
  在胶东地区推广了牟平县龙泉公社封山经验。该公社原有山林5万亩,1960年
遭到破坏,加重了水土流失,减少了山草收入,冬春拿一半劳力到15公里以外的昆
嵛山去拾草,粮食产量也下降一半多。后经封山一年,山坡长满青草,疏林地里又
长起茁壮的小松苗,很快控制了水土流失,增加了柴草收入。
  在这一阶段把封山和水土保持结合起来,提出了先封(山)后造(林),先草后林,
封造并举,乔(木)、灌(木)、草结合的封山方针,特别强调解决林牧矛盾,推广泰
安化马湾“牛座槽,羊圈养”经验。1964年,省委书记谭启龙在肥城检查工作时提
出:“要先封后造,先草后林,要下决心,坚决把山封严封好,……羊要圈养,所
封的山,坚决不准羊、牛进去。”1964~1966年期间,共造林育林783万亩,为建
国以来林地面积增长最快的时期。
  “文化大革命”期间,封山育林被作为“修正主义”批判,毁林开荒,缩河造
田,使原来封护的山林又遭破坏,加以山林缺乏保护管理,松毛虫、松干蚧毁灭了
原有大片松林,很多林地又变成荒山或疏林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重新肯定
封山育林的必要性,各地林业部门又把封山列入生产计划,到1984年全省封山面积
由1979年的46万亩,上升到1984年的1022.4万亩。林业政策的不断落实,山区群众
生活的不断提高,烧柴的不断解决,也为封山创造了条件。烟台市经封山后,原被
松干蚧毁灭的松林又长起茂密的幼树。该市封山育林面积占林地面积的66.6%。文
登县从1980年对全县40多万亩林地实行封山育林,到1985年全县新增加树木3416万
株,等于营造了8万亩林,全县92.2%的山滩得到绿化。封山后饲草增加1000多万
公斤,枝柴2000万公斤,小材小料3000立方米。全县不但烧柴自给有余,而且发展
了以草、条、木为原料的加工业和养殖业。
  1988年4月,林业部颁布《封山育林管理暂行办法》,山东有山林的各市、地,
都下达了封山育林通知。如1988年烟台市规定:烟台市辖区内所有的山岚和滩涂防
护林地在权属不变的前提下,自1988年10月10日至1993年10月10日“死封”5年;
自“死封”之日起,凡自然下种或萌芽生长的所有树苗、幼树,3年内不准砍伐。3
年后由林业专业队按一定密度,统一标号,留优去劣,促其成林;“死封”期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必需采伐时,要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违者,
按所采伐树木的市场价格5倍处以罚款,并限期还林。在“死封”区域,毁坏幼树
幼苗者,按每棵5元处以罚款,并限期补栽毁坏株数的5倍;放牧者,按每头(只)3
元处以罚款。凡破坏封山育林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治安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此外,还规定了乡镇划片包干责任制,国家工作人员、乡村干部和护林人员因
失职、渎职造成林木资源破坏者,给以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将封山育林纳入法制轨道。山区群众由于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烧柴、
饲草逐步解决,也给封山创造了条件,全省封山面积稳定在千万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