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用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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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49年到1953年全省共造用材林81.6万亩。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全省共营
造用材林277万亩,占全省造林总面积的40%。此后用材林在各造林林种中一直居
领先地位。在1958年和1959年两次全省林业工作会议上,中共山东省委领导都提出
山东省要争取木材自给,要求各地要大力营造用材林,县社都要建立用材林基地,
国营林场造用材林的面积的一般要占造林总面积的85%以上,以培植国家用材林基
地。1958年开始在全省开展大规模的造林运动,两年造用材林250多万亩。1960年
以后造林面积有所减少,1961年造用材林仅45.7万亩。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共造用
材林465万亩。三年调整时期林业生产逐渐回升,年造用材林由1961年的45.7万亩
发展到1965年的169.6万亩,增长两倍多。第三个五年计划中,全省营造用材林632.
8万亩,“文化大革命”时期,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都很低。
  1971年在全国林业工作会议上,中央提出,晋、冀、鲁、豫、辽五省要在“15
年左右做到省内地方用材自给。”1972年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加速绿化
的指示》中,明确提出15年省内地方木材自给的要求。1973年省革委发出的《关于
进一步加强林业生产的指示》中要求:“从1974年起,地、县要把向国家提供木材
的任务列入国民经济计划”。“四五”期间各地积极营造用材林,五年共造用材林
505.4万亩,平均每年100多万亩,1978年调整了林业生产内部结构,确定把营造用
材林作为主攻方向。平原地区要努力加快用材林基地的建设,基地面积应占造林总
面积的60~70%以上;凡是有条件的生产大队,都要因地制宜营造几十亩、几百亩
的用材林基地。山丘地区要充分利用山沟坡脚、土壤肥沃的地方建设用材林基地。
一般山丘地区的用材林基地面积,不应少于造林总面积的20%,土层瘠薄的青石山
区可在10%左右。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全省共营造用材林363.1万亩,占造林总
面积的62.8%。
  1980年,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加快发展林业生产的指示》中提出,“十年内,
全省建设500万亩较为集中的用材林基地(1983年以后部分基地发展为速生丰产用材
林基地)。其中,平原地区350万亩,重点是菏泽、聊城、德州地区的沙区和惠民地
区的轻碱滩区;有条件的山区150万亩。用材林基地建设,以社队自力更生为主,
举办社队小型林场,或者办国社队联合经营的林场,国家给予定额补助”,并要求
“要努力提高木材自给水平,逐步扭转过多地依赖国家调进木材的局面”。据此,
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计划造用材林300万亩,实际营造用材林437万多亩,完成计划
的146%。1986年至1988年三年共造用材林201万亩,平均每年造用材林近70万亩。
从建国至1988年底,全省共造用材林3324万亩,占造林总面积的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