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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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历程
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山东农村就实行过多种农业生产责任制。初级社时期实行过
“死分活评,小段包工”,高级社时期实行过“三包一奖”和“四固定”责任制,公
社化时期实行过“小段包工, 定额计酬”。1959年-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不少社队
曾自发搞过“包产到户”,后被当作“资本主义”受到批判、阻止,其它责任制形式,
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当作“物质刺激”、“工分挂帅”、“修正主义”进行批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人们的思想逐步获得解放,学习安
徽经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应运而生, 受到农民欢迎。山东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
制,是在菏泽地区东明县首先搞起来的。东明是个穷县,1978年集体分配人均收入只
有28元, 人均口粮132.5公斤,常年外流人口七八万。1979年县委、县政府在政策上
采取了一些松动灵活的措施,部分队以自留地的形式分了一部分村头荒、边远地给社
员耕种,收入全部归自己,部分队由少到多逐步推行了分田承包的办法,到1979年底
全县分田承包的单位占生产队总数的60%左右,分田面积占全县耕地面积的22.5%。夏
收夏种前后,实行部分耕地承包到户的单位,出现社员干活抢干自己的,不顾集体的
现象, 基层干部感到不好处理,经过群众讨论,确定将全部土地包产到户,到198 0
年7月统计, 全县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共3898个,占生产队总数的93.9%。在包产到
户单位中,有的队把土地承包到户,按地亩把应该完成的征购任务和应交生产队的集
体提留全部一次定死,余下的全部归自己,取消评工记分,不再统一核算分配。这种
办法群众称为“大包干”,它简便易行,利益直接,干部省心,社员放心,很受社员
欢迎。群众反映:“大包干,没有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实践证明“包” 的办法很灵,当年全县粮食增产18%,粮食购销相抵,净向国家交售
487.5万公斤,另外议购、换购大豆1485万公斤,从而结束了连续21年吃统销粮的历史。
此外, 还交售棉花52.5万公斤,花生100万公斤。实行包产的单位增产幅度更大,刘
楼公社耿堂大队72户,1979年春,每人分了1.7亩耕地,包干到户,粮食总产由6.9万公
斤猛增到24.47万公斤, 增长2.6倍, 由年年吃统销粮, 变成余粮队,当年交售小麦
7000公斤, 大豆10.39万公斤。东明县的经验引起了中共山东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重
视, 1980年初派调查组赴东明县,写了《关于东明县包产到户的调查报告》和8个典
型的材料, 省人民政府在《工作动态》上全文刊载。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进一步
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应从实际需要和实际情况出
发,允许有多种经营形式,多种计酬办法同时存在,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
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可以包产到户,也可
以包干到户, 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1981年5月16日, 中共山东省委批转
《全省农业生产责任制座谈会纪要》,强调加强完善生产责任制要分类指导,在生产
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单位,积极推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在生产水平和
经营管理水平处于中间状态的单位,要积极推行统一经营联产到劳责任制;在长期贫
困的“三靠” 队可以实行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责任制。 1982年1月, 中共中央批转
《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的指出:“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
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
的生产责任制”。随着中共中央和中共山东省委对生产责任制政策的不断放宽,山东
省的农村生产责任制形式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大体经历三个阶段。
1979年~1980年为第一阶段。这一段主要是鲁西地区开始仿效安徽省凤阳县和山
东省东明县包产到户的经验,一些社队冲破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体制,从包工定
额,评工记分向包产到组,包产到劳,联产计酬的形式发展,少数经济困难单位搞了
包产到户。据统计,采用包工定额,评工记分办法的基本核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1979年占单位总数的66.2%, 1980年减少到47.1%。 联产到组的单位1979年占总数的
14.1%。有1215个单位搞了包产到户。1980年底联产到组的减少到占单位总数的9.3%。
联产到劳的占单位总数的23%。 专业承包的占单位总数的3%,包产到户的单位发展到
占单位总数的13.5%。
1981年~1982年为第二阶段。这一段在鲁西、鲁北经济欠发达地区较普遍地实行
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专业承包有所发展。据统计,全省实行
包产到户的单位,1981年占单位总数的7.7%,1982年占6%。实行包干到户单位, 1981
年占单位总数的43.2%,1982年占59%,大部分集中在鲁西、鲁北的菏泽、聊城、德州、
惠民、枣庄等地区,临沂、济宁、泰安等地区也有部分单位实行了包产到户、包干到
户。 实行专业承包的单位,1981年占单位总数的9.5%,1982年占12%,大都集中在烟
台、淄博、潍坊等地市。实行联产到组的大大减少,1981年占单位总数的9.3%,1982
年只占2.3%。 实行联产到劳的单位,1981年占单位总数的28.4%,1982年减少到只占
16%。
1982年秋收以后至1983年为第三阶段。山东省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对农田生产也
推行了有自己的特点的包干到户责任制,原集体的大中型农机具、工副业项目大都保
留集体统一经营,专业承包,对包干到户的责任田实行统种分管,即机耕机种、排灌、
植保、良种等由集体统一为农户服务,他们称为“统专包”责任制。这一段包干到户
大发展,其它形式大大减少。据统计,1983年全省实行包干到户的单位已达单位总数
的96.8%, 实行包产到户的单位占1.2%,实行联产到劳的单位占0.8%,实行专业承包
的单位占0.7%,实行联产到组的只剩下27个单位。1984年以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实践过程中,农村生产责任制在不断完善,有的又有新的发展。

二、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
(一)包产到户
生产队把耕地承包到户,实行包工、包产、包成本,包产以内的由生产队统一分
配,超产部分绝大多数单位全部归承包户,有的单位按比例奖励,大头归承包户,小
头交集体。这种形式由于其手续较繁琐,逐步被包干到户所取代。
(二)联产到劳
是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不许包产到户的形势下,实行的一种形式,除去
承包土地不是按人口平均承包,而是按劳力承包以外,其实质与包产到户无大差别。
(三)联产到组
是生产队对作业组实行土地、劳力、牲畜、农具四固定的基础上,包工、包产、
包成本,全奖全罚,或比例奖惩,包产以内的统一分配。这种形式比原生产队统一经
营规模小一些,管理方便一些,但组内仍然需要包工、定额、评工记分等繁琐的手续,
仍有一定程度的平均主义,群众称为“二锅饭”,这种形式逐渐减少。
(四)“两田制”
生产队把耕地分成“口粮田”、“责任田”两部分,口粮田按人口承包,全部收
入顶口粮,不承担任何负担;责任田按劳力承包,有的地方引入竞争机制,投标承包,
承包指标内的收入交集体,承担税赋和定购、议购任务及集体提留,超指标的收入全
部归承包者。这种办法统计在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的形式内。
(五)包干到户
生产队把耕地按人口承包到户。也有的拿出部分耕地按劳力承包,既不包工,也
不包产,只把生产队应该完成的税赋、包购、议购任务、乡镇统筹费和村队的集体提
留,按地亩分摊到户,一次定死,承包户完成上交任务后,全部收入归自己。这种形
式方法简便,利益直接,已成为全省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形式。
(六)“统、专、包”
这是山东省东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的一种责任制形式。他们吸收了西北部地
区家庭联产承包的长处,也接收了他们把集体财产大部分到户,甚至成为“空壳队”
的教训,把集体经营的工副业生产项目和集体的大中型农机具大都保留集体所有,根
据不同的生产项目,实行专业承包,有的包到厂(场)或组,有的包到人或户,联产计
酬;对农田包干到户,统种分管,有统、有专、有包。这种方式,土地连片,统一机
耕、机种、灌溉、防治病虫害,只是分户管理,收获后交上所需费用和提留,全部收
入归己。在统计上,也列入包干到户责任制内。
另外,还有少数老先进单位,对农业生产仍然坚持大队核算,包工定额、统一分
配的责任制形式,生产发展同样很快。如龙口市下丁家镇的下丁家村,在80年代初全
省大搞包产到户时,他们仍然坚持大队核算,强化集体经济,为建设现代化农业创造
条件, 投资650多万元,实现水利化、机械化,连续7年粮食亩产1000公斤以上,8年
造林3500亩, 种果树1300亩,生猪存养量3400多头,达到人均1头猪,办起工副业项
目20多个,1988年产值1076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68%,全村总收入1587万元,集体
积累1000多万元,人均分配纯收入1300多元。安丘县陵河镇的前儒林村,也是一直坚
持大队核算, 自1981年以来,全村480亩粮田,连续7年亩产过吨,1988年达到118 1
公斤, 先后办起8个工厂、 16个工副业项目,1988年全村总收入1020万元,户均115
70元,人均分配纯收入1500元,上交税金31万元。这些单位,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副
业兴起,后来在经营管理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省普遍推开以后,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
新问题,影响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各级党委、政府陆续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提高
工作。
(一)调整土地承包地块
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多数单位为追求承包土地数量、质量的绝对平
均,地块分的过于零碎,一个农户一般都在七八块,有的十几块,经过生产实践,农
户普遍感到耕、种、收极不方便,也给现代化农机具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广造成困
难。针对这种情况,各地因地制宜地对承包地块,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先后进行了
适当的调整集中,经过调整多数农户在5块以下,有的只有二三块。
(二)完善承包合同管理
家庭联产承包初期,由于缺乏经验,多数单位土地承包后,只有口头协议,没有
签订承包合同, 有的虽有合同也极为简单很不规范,据1986年调查统计,60%的承包
土地属这种情况,导致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有的村干部随意变动土地承包关系,经
常调换承包土地,引起农民强烈不满,有的承包户拒不交承包粮款,合同纠纷屡有发
生。自1986年开始,全省普遍进行了承包合同的完善工作:第一,补签完善承包合同,
在坚持原承包关系稳定不变的原则下,没有合同的一律补签合同,合同内容不完善的
进行完善,同时,普遍延长承包期,土地、果园承包期一般延长到10年~15年,村办
企业承包期一般延长到3年~5年,到1989年全省80%的土地承包,88.3%的果园承包,
90.8%的村办企业承包签定了较为完善的承包合同; 第二,普遍健全合同管理机构加
强合同的管理,根据山东省政府的规定,县成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乡镇设农
业承包合同管理站,村设合同管理小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乡镇管理站专
门建立管理档案,将土地承包合同副本、合同变更、土地评比奖惩等存入档案。1989
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了《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从
而使农业承包合同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建立承包土地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护土地不受侵犯和破坏,从1984年起各地
开始对承包土地建立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第一,土地使用管理制度。规定农户对承
包土地只有经营使用权,所有权仍归集体,村合作组织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
对农户土地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禁止买卖土地和在承包地内建房、筑坟、采矿、烧
窑、取土,如有必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交纳复垦基金。第二,土地流转制度,规
定允许承包土地在农户之间流动,以达到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目的,根据自愿原则,
可以有偿转让,也可以无偿转让。第三,土地投资补偿制度,规定承包户在承包土地
上投工、投资进行的农田基本建设,提高了土地质量,在转让土地或重新承包时,由
集体或转入土地户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反之,由于经营不善,土地肥力下降,原有
土地设施遭到破坏,则给予适当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