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封建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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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前,由于广大农民占有土地很少,生活十分贫困。据全省不同类型有
代表性的14个县的8个乡13个村的典型调查,1936年占总户53%的贫农雇农仅占有23.9
%的土地,户均6.13亩,而占6.5%的地主富农却占有27.5%的土地,户均57.7亩,为贫
雇农的9.4倍。 在部分平原地区地主富农占有土地更为集中,据对莒南县平原地区的
调查, 占总户13.7%的地主富农占有69.3%的土地,户均118.38亩,而占总户43.7%的
贫雇农只占有9.8%的土地,户均5.26亩,地主富农户均占有土地为贫雇农的22.5倍。
地主阶级依靠占有的土地,出租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进行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
农民生活极端贫困,农村经济长期处于停滞半停滞状态。由于土地的大量集中,租佃
关系比较普遍。平原地区地主数量较多,控制的土地规模较大,佃户也多,山区、丘
陵地区地主的数量少,其控制的土地规模也小一些。在租佃关系中,有少数孤寡贫农、
中农,因缺劳力而出租土地,但土地量很少,也有一部分地主雇工经营,成为不出租
土地的经营地主。
山东农村租佃关系的成立,有口头约和书面约两种。口头约一般无中间人,仅凭
主佃双方协商口约而定;书面约有中间人(保人)参与,将租佃土地坐落、数量、租期、
租额、缴租时间等用文字写成书面租约。书面租约各地名称不一,有的叫租约、租单、
租帖,有的叫揽约、揽票等。据1934年国民政府实业部调查,山东的土地租约关系,
有71%用书面契约。
山东农村租佃期限有不定期、定期、永佃三种。不定期租佃,即主佃之间对租期
不予规定,地主可以随时换田撤佃,更可以撤佃要挟增加地租。定期租佃,即在租佃
契约上明文规定租期若干年,期满则重新订定,山东省租期多在3年至5年,少数也有
10年、20年的长期租佃。永佃,是给佃户永佃权,只要佃户不退田,可以永远佃耕,
永佃制多数是地主招佃垦荒,为刺激佃耕者改良土地,增加地力而采取的手段。据国
民政府土地委员会调查,抗日战争前,山东省不定期租佃占89.93%,是全国最高的省
分之一,定期租佃只占5.6%,永佃占4.47%。
山东地租形式有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三种。劳役地租盛行于封建社会
初期,是最原始的地租形式,到近代只在少数地方残存这种形式。实物(农产品)地租
是山东省的主要地租形式,分定租(也称谷租)和分租两种。定租,即在租佃定约时确
定缴租的数量,无论丰歉不能短少;分租,是按约定的比例分配收获物。山东省分租
比例大多是五五分,也有地主出种子、肥料,则分六成或七成。此外,部分地方间有
似租佃而非租佃之农工雇佣关系,即种子、肥料、耕畜全部由地主出,农民仅负责耕
耘收运,收获之物八成或九成归地主。货币地租,又叫钱租,主要分布于经济作物较
多和铁路沿线、城市近郊有商业活动的地区,地租不缴农产品而缴货币,抗日战争前,
这种形式约占30%左右,战争爆发后,物价飞涨,钱租大都改为物租。
除地租盘剥以外,一些恶霸地主多是与官匪勾结,仗势对农民进行花样繁多的残
酷压迫和经济掠夺:一是“利涨准折地”,利用穷人断炊缺衣之机,高利放贷,有高
达四分利,放贷时利息先扣下,贷期半年或一年,指地作保,到期还不上,以地抵债;
二是“吃分子粮”,春吃一斗,秋还三斗,有的还四斗,凡是使用地主牲畜的佃户,
都得吃分子粮;三是“双除种”,种地时使用地主的种子,收获时用一还二,余下再
分租;四是“白带地”,佃户租种地除缴租外,再给地主无偿地带种一部分地;五是
“封门大抹头”,佃户得罪地主被赶出家门,夺取其全部财产,群众称“大抹头”;
六是养团练,私设公堂,对农民敲诈勒索。更有甚者,如莒南县大店镇王家庄一魏姓
农民打死地主一只抓他小鸡的鹰,被抓进公堂手铐脚镣,严刑吊打,逼魏披麻带孝出
鹰殡,魏母被气死,魏全家外逃要饭。
在封建制度的摧残压迫下,农民逃荒要饭,卖儿鬻女,冻死饿死,被逼自缢身亡
的不在少数。如遇自然灾害,此现象更甚。据1933年《中国农业近代史资料》,山东
省因天灾人祸,农民全家流亡东北及其它各地的198317户,占调查县总户数的3.8%,
主要劳力外流的410385户,占调查县总户数的7.9%。全国劳模吕洪宾所在的莒县爱国
村, 1943年前共125户,在地主剥削和日军顽匪的摧残下,被逼流亡东北的12户,卖
儿卖女的7户,冻饿而死的60人。全国劳模张富贵所在的文登县金岭村,1940年58户,
705亩耕地,1户地主占有362亩耕地,占总耕地的51.3%,45户贫雇农占总户的77.5%,
仅有耕地79亩, 占总耕地的11.2%,全村有19人当长工,12户要饭,18户卖儿卖女,
23人流亡东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