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基本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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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后,农业部门设置专门机构,在省计委(建国初为省财委)、省建委的
统一部署下负责对农业基本建设的管理(自建国初至1990年技术改造基本没有列项),
编制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负责设计、施工、财务统计、物资供应、竣工验收等
工作。
建国初,农林厅计财处负责基建工作。随着“一五”计划的执行,建国营农场、
拖拉机站,以及农业教育、科研所、农技推广等单位的建设项目全面展开,为适应形
势需要,农林厅于1955年专设基建处负责建设工作,后随着管理体制和管理范围的变
动,1957年由基建财务处负责(1957年基建处与财务处合并)。自1958年起一直由计划
财务处(1958年基建财务处与计划处合并)负责基建工作。40多年来,基建工作情况是:

一、项目的审批
建国初及“一五”期间,财力比较紧张,重要建设资金和重要生产资料由中央统
一分配,重要生产资料分别实行统配和部管。
“二五”期间,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1958年提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
原则,扩大了地方的权限。1958年4月中共中央规定今后地方兴办限额以上建设项目,
除提出简要的计划任务书报中央批准外,其他设计和预算文件一律由省市自治区审查
批准。 1958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限额以上项目,经省计委审查报省人委同意后
转报国务院批准,限额以下项目,全部由地方审批(省人委,或授权计委批准)。
经济调整时期,基本建设审批权上收,建设大中型项目,都上报中央批准,地方
小型项目报中央局批准,中央各部直属的小型项目报国家计委批准。随着国民经济调
整任务的基本完成,从1964年开始,中央陆续下放经济管理权限,扩大了地方投资方
面的机动权,国家每年将农林水等19个非工业部门投资切出一块,归地方统筹安排,
地方小型项目由中央有关部商同有关地区安排,中央有关部门安排的地方项目,在保
证质量的条件下节约的投资归地方使用,地方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可在国家分
配的物资范围内由省市自行安排,其中大中型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
“三五”计划至“五五”计划前三年期间,地方项目审批权进一步扩大,1973年
6月,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金融局规定,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大中型项目(包括自
筹项目) 报国家批准,小型项目由主管局提出建议计划,报省计委综合平衡后,由省
政府批准。
改革开放以后,“六五”计划后期和“七五”计划时期,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实
行指导性计划,通过经济或行政手段,控制总规模。基本建设投资中,预算内拨款改
贷款的投资、列入国家和省信贷计划的基建贷款、省利用外资、省统一筹集的建设资
金,实行指令性计划,报省计委审批,其中大中型项目报国家计委或国务院审批,用
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实行指导性计划,属大中型项目仍按原规定由省计委上报国
家计委审批。

二、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
全省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按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上下结合的
程序进行。 1951年3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指
出,按建设的隶属关系,由省市(地)分别编制,然后综合平衡编制出全省基本建设计
划。具体程序是先由农业厅(局)和各地市自下而上提出年度基本建设安排建议,省计
委通过初步平衡提出年度计划的控制数字,按计划管理体制,下达给各厅和各地市,
然后农业厅(局)和各地市根据计委下达的控制数字编制和报送计划草案。通过召开全
省计划会议进行全面综合平衡,确定全省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并报送国务院批准下达
(部管项目按同样程序直接报送农业部计划司, 由农业部按审批程序,正式下达各省
执行)。
项目所需三大材料(水泥、木材、钢材)按所定投资指标定量同时下达各地市物资
部门供应。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和多渠道资金的来源,开
始编制综合基本建设计划,1983年开始编制基本建设效益指标计划。
1984年6月, 省政府就省计委《关于编制“七五”计划的工作安排意见》发出通
知,要求上下结合进行科学论证,反复平衡。由以编年度计划为主,转向以编制中长
期计划为主。 1986年8月《关于全省“七五”重点建设计划的实施方案》中指出:按
国务院规定,列入五年计划的项目,必须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
必须有批准的扩大初步设计。 调整基建项目的审批权限,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生
产性项目和1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由省计委审批,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
由地市计委审批。

三、基本建设计划的实施
(一)资金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到“一五”时期,列入国家的项目建设投资,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
从“二五”时期到1978年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建设投资,基本上是由国家预算拨款和
各地区、各部门的自筹资金组成,即为国家预算内和预算外两大部分。农业建设项目
投资,仅限于全民所有制部分,不包括城乡集体所有制项目的投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业建设项目投资来源和投资方式有较大变化:一是资
金渠道增多;二是国内外合资建设扩大;三是国家预算拨款部分改为全部实行银行贷
款。
1985年1月3日,国家计委下达《一九八五年基本建设计划(草案)》规定了基本建
设投资的资金渠道:1.国家预算拨款,1985年起改为银行贷款;2.利用外资;3.银行
贷款;4.部门和地方、企业自筹资金;5.煤代油专项资金;6.其它专项资金。自此以
后,多投资渠道都按各自投资要求实施管理。对全民所有制农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措施
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对市地、部门全民自筹投资实行按项目审定投资规模的办法。
(二)项目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所有农业建设项目,在进行设计前,均先调查研究,提出计划任
务书,经批准方可开始设计。按项目投资额划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进行分级管理。
后又以大中小型划分标准,调整审批权限。1971年增加了对部下放项目,1978年增加
了对部商地方项目和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管理。农业厅按省计划委员会的有关
规定,对项目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
管理,以及按施工进度进行财务拨款、结算等。根据农业部门的实际情况,对农业项
目的工程设计文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厅直单位的施工图设计及施工
图预算报省厅批准;市地、县(区)属建设单位的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单项工程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或计划投资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各时
期标准不一,这是80年代的标准) 报省厅批准;其余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试工图预算
由市地主管局审批,报省农业厅备案。
(三)竣工验收
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均以批
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验收依据是:批准的
设计任务书、设计及施工图纸、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和主要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
的文件等。 竣工验收的程序是:经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小型项目可1次进
行全项目竣工验收。验收的组织一般由主管部门协助项目使用单位、监督部门联合进
行。
建国41年来,山东有计划地进行农业基本建设,保证了农业企事业的全面发展。
在国有土地上垦殖发展了一批全民所有制的国营机械农场,这批农场采用较先进的技
术装备,在农业机械化道路上起一定示范作用;农业教育、农业科研和农牧技术推广
体系逐步建立和健全,各种设施不断完善,促进了科技教育事业的振兴,对农业的发
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以来,
使农业企业走自我发展、自我积累的道路,增加了企业的活力,提高了经济效益。阳
谷良种场电缆厂、齐鲁药厂、兽药厂等单位已成为取得良好效益的先进单位。建立一
系列的种子加工、较大型的农药、饲料、肥料厂,对支持农业发展起到一定作用。